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 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工作分工,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
聚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对涉企行政检查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涉企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尽可能降低对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规范实施行政检查主体的资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委托的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各业务处室负责对本领域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进行梳理,发现检查主体不适格或相关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清理规范。梳理结果经法规处确认后,于2025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后,各业务处室及时对行政检查主体进行对应调整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法规处,各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梳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事项不得实施。依托省司法厅的行政执法事项梳理系统,开展行政检查事项梳理工作,推动全省系统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数据同源、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各业务处室负责梳理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编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经法规处形式审查后,于2025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总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公布后,各业务处室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和清单形式,一并做好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梳理及编制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后,各业务处室及时对行政检查事项进行对应调整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法规处,各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严禁随意实施检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3个月内,各业务处室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行政检查标准,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本领域监管实际,更新完善行政检查标准。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公布行政检查标准,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与其他领域冲突的,及时进行协调解决。(责任单位:法规处,各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不必要的检查。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统筹双随机监管和重点监管,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之外推进双随机监管全覆盖,与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提高问题发现能力。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2025年6月底前,除市场监管总局另有规定外,各业务处室确定本领域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根据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责任单位:信用监督管理处、法规处,各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防止重复检查。深入实施《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统筹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有机结合,持续完善“通用+专业”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制定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重复抽查。(责任单位:信用监督管理处、法规处,各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检查程序,杜绝随意检查。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要严格遵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的工作要求。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立即实施行政检查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向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严格依法实施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需要检查对象进行整改的,要向检查对象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标准、时限等,做好行政指导和复查工作。行政检查结束后或者整改确认完成后,要对行政检查文书进行归档管理。
部署专项检查时要针对突出问题,根据监管客观需要认真研究论证,事先拟定检查计划,严格控制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限等,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责任单位:各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行服务型执法,促进经营主体规范健康发展。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稽发〔2024〕99号),创新执法方式,有效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坚持惩教结合,体现宽严相济。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体系,推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责任单位:执法稽查处、法规处,各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治理力度。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实施乱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于严格规范履行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认定不存在行政执法过错,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责任单位:法规处,各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经营主体关切,引导经营主体合法规范经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为规范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工作规范,研究制定本单位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工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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