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2期)
2024年第63号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18大类食品1777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和饮料等5大类食品37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和其他指标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济源市小换商店销售的、标称济源市天坛王屋山泉纯净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孟津县麻屯镇航航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长垣市顺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品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南郑新天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蜜桃复合果汁饮料,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许昌市建安区毅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新安县正村森熠便利店销售的、标称河北龙江家园饮品有限公司委托太康县金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竹叶水,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光山县马木海买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浚县乐润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河南沁心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西华县遇见麻辣烫饭店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焦作市怀府泉饮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温县博恒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焦作市怀府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内黄县小蛮螺螺蛳粉东庄店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原阳县城关镇吴铮纯净水销售部销售的、标称新乡市凤泉区恒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汝州市邵轩生活超市销售的生姜,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河南兰美人和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河南兰美人和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长豆角),其中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汝州市百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圆椒,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辉县市一头猪大肉行销售的、来自辉县市鑫兴肉品有限公司的猪肉,其中氯丙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周口市淮阳区方布本地牛羊肉食品店销售的牛肉,其中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郑州航空港区渝禾蛙餐饮店销售的牛蛙(活),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河南省裕隆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购物中心店销售的冷水鲟鱼(活),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郑州市佰佳顺超市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循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亿海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燥裙带菜,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循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问题
洛阳市孟津区先东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东北黑木耳,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微生物污染问题与其他指标问题
(一)渑池县约吧时光麻辣烫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通许县秀杰奶茶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新乡市红旗区蓬勃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叶县龙泉乡李记烩面馆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渑池县小不点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修武县晴澜别院宾馆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夏邑县小博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舞钢市玖禾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太康县满仓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方城县脆皮小吃服务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修武县德中小吃服务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长葛市姊妹快餐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新安县杨国福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光山县建飞餐饮服务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方城县今月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通许县丹姐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许昌、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济源、航空港区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