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9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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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公示
文   号:豫市监建议字〔2022〕6号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2-12-06 15:18:41.0
发布日期:2022-12-06 15:18:41.0

王安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流动摊贩管理”的建议收悉。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第三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对市场监管部门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七)推进综合执法明确,“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即,流动摊贩的管理和执法属于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针对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结合工作职责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流动摊贩在城镇化进程中,虽能解决一些人的生计,方便市民生活,但影响市容环境,给城市管理带来矛盾。我们非常赞同你提出的疏导为主、治理为辅、疏堵结合,对流动摊贩进行综合治理的对策。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所提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在属地政府统一划定、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按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进行备案,按照“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洁净”六项标准,实现食品小摊点统一管理,确保持卡合法经营,外观干净靓丽,质量安全可信。

  二是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流动摊贩向小摊点集聚区转移,按照“政府扶持引导、业主主导创建、市场运行推广、部门协作监管、共同规范提升”的工作思路,打造一批小摊点集聚区,引导流动摊贩向集聚区转移。对小摊点集中的园区、夜市啤酒广场和旅游景区内部,引导推动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加工操作规范,集中采购和配送食材原料,建立稳定的购进渠道,集中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和环境卫生清理保持等,提高关键关口风险防控能力,发展集约化经营优势。

  三是配合有关部门营造流动摊贩社会共治格局,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强化食品安全常识及规范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流动摊贩;积极参加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取缔不合规的流动摊贩,引导流动摊贩向政府划定的小摊点集聚区转移;多渠道宣传工作动态,形成社会各界多方参与、共治共享食品安全的良好格局。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并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