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时间:2022-11-11 17:29 来源:执法稽查处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全省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洛阳市宜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华肽肽生物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8日,洛阳市宜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肽肽生物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洛阳市宜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某公司涉嫌利用产品包装物进行虚假宣传案时,发现其关联公司华肽肽生物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系该虚假宣传行为的操纵主体,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华肽肽生物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人参复合肽特殊膳食”是一种运动营养食品,涉案产品外包装二维码扫码显示内容中宣称“女性人群:美容养颜、瘦身、排毒;老年人:促进营养吸收,助睡眠,改善便秘等”,并制作涉案产品虚假宣传视频资料和课件,组织进行“人参复合肽特殊膳食”虚假宣传(可以防治肿瘤,抑制癌细胞转移等),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洛阳市宜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是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产品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蓝色草帽样标志,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商家严禁宣传对疾病预防、治疗作用,更不能替代药品使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了广大老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二: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淇滨分局查处亿鑫副食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淇滨分局依法对淇滨区亿鑫副食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罚款5.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5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淇滨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淇滨区亿鑫副食商行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其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一致,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其仓库内发现8袋“溜溜梅”,其中6袋已过保质期,1袋生产日期被涂抹,1袋生产日期被篡改,以及用于篡改日期的工具,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产品和工具予以扣押。经查,2022年3月至7月25日,该商行篡改30袋规格为160g“溜溜梅”外包装日期,每袋售价1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淇滨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其生产经营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符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篡改生产日期,使得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流入市场,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使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消费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案例三: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故意为他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提供便利条件案

  2022年6月20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漯河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故意为他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0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一起涉嫌无证无照生产销售侵犯“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件中,发现漯河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故意为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经查,当事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商标侵权产品,仍无偿向他人提供部分闲置厂房生产侵犯“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旺中旺”礼品包产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向他人出借“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市场监管部门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四: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查处大河液化气有限公司非法充装不合格液化气瓶案

  2022年7月1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大河液化气有限公司非法充装不合格液化气瓶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8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辖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未定期鉴定的液化气瓶进行非法充装,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固定证据。经查,漯河大河液化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给用户进行液化气气瓶充装前后,未进行安全检查,也未对该次充装过程及事项进行登记记录,更未查明用户所提供的液化气气瓶属于过期未检定、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扎实推进液化石油气瓶安全治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

  案例五:商丘市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某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三号猪肉案

  2022年7月20日,商丘市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某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三号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三号猪肉36箱(25kg/箱);罚款2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日,商丘市永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永城市大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现场发现几名工人正在将原包装2021年3月25日冷冻三号猪肉生产日期更改为2022年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产品予以扣押。经查,马某某于2022年3月20日以17元/公斤的价格从河南中润新程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冷冻三号猪肉500箱(25kg/箱),为延长保质期,于2022年4月2日雇佣工人在永城市大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冷库门前更改包装箱,将原包装箱生产日期2021年3月25日更改为2022年2月10日,更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冷冻三号猪肉36箱(25kg/箱),货值金额17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丘市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当事人采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方法让过期食品继续销售,使得食品到达销售环节时以虚假最新日期面对消费者,严重违背了食品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食品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守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案例六: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夏邑县恩利佳食品有限公司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商品名称的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2年6月28日,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夏邑县恩利佳食品有限公司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商品名称的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商品169袋,没收违法所得1.81万元;罚款6.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30日,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在夏邑县何营乡一货车上发现169袋“新鸿业”“龙卩”粉丝,包装上“龙卩”粉丝与“龙口”粉丝字样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经查,上述产品由夏邑县恩利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包装上“龙卩”二字与注册商标不符,外包装上仿“龙口”商标,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该批“龙卩”粉丝剩余产品货值金额7655元,违法所得18069元。该公司生产加工过程中还存在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销货台账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混淆是指由商标的近似而产生的混淆误认,从而混淆消费者的认知行为,生产商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案例七:开封市尉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尉氏县金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经检验电梯案

  2022年6月10日,开封市尉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尉氏县金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13部未经检验的电梯;罚款3.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1日,开封市尉氏县市场监管局对尉氏县金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金星熙府小区有13部电梯超期未经定期检验仍在继续使用,予以责令改正。2022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行为复核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开封市尉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等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梯。

  案例八: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泌阳县宏远加油站销售95号非车用乙醇汽油和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92号车用汽油案

  2022年3月24日,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泌阳县宏远加油站销售95号非车用乙醇汽油和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92号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41.21元;罚款12.3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4日,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泌阳县宏远加油站销售的92号、95号车用乙醇汽油、0号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所检验项目中硫含量、乙醇含量不符合车用柴汽油要求,判定该油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从山东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购进92号、95号车用乙醇汽油、0号柴油共计6.1吨,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74万元,违法所得6141.2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成品油是主要的战略物资和特殊商品,也是被施以重点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质量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