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A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124061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杨娅辉委员:
您1240613号《关于建立省级企业遗留问题协调解决机制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您的提案调查了解充分, 切中时弊,很有建设性,对我们目前正在研究解决的该问题极有参考价值。下面将我们为此所作的工作及下一步的打算,向您回复如下:
一、已建立信用网站和信用修复长效机制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已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网站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5年,原国家工商总局立项开始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不断升级优化更新。原河南省工商局于2017年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通过总局验收。此后,广泛宣传运用。截至目前,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省、市、县、所四级可以通过该系统归集涉企信息,省直21个部门架设专线与该系统互联互通,其他34个省直部门、中央驻豫单位、各地市县6000多个单位可以向该系统归集涉企信息,全省近2万授权用户可以登录公示系统归集本部门数据。归集公示涉及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信息806.3万户、股权冻结15322条,股权出质登记信息12385条、动产抵押登记信息9874条、累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199万条;同时归集全省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信息1612万条、行政处罚信息43.7万条、抽查检查结果274.3万条、小微企业扶持信息84.9万条、联合惩戒8085条、部门公告5637条、荣誉信息4.3万条、行政确认信息750.5万条,共计各类信息2949万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自建成以来,累计访问量达62.7亿人次,已成为社会各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渠道和对企业实行社会监督的基础平台,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是建立了负责信用修复的机构。2014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建立有信用监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
三是建立了信用修复的制度和程序。2014年,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4号)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等。上述法规、规章中,制定有一些信用修复的制度和程序,原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9月在全国率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豫工商〔2018〕31号),准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节轻微的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二、新的信用修复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
尊敬的杨娅辉委员,原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8月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期限为五年。“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五年后不再公示。”该规定未区分行政处罚信息的类别,公示期一律为五年的作法,在施行之初,对督促企业诚信经营,不违法犯纪起到了约束作用。但同时,也让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企业受到了过当的制约和惩戒。针对存在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已着手修改完善信用修复的相关制度。今年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向社会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该《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了信用修复的范围和方式,划定了信用修复边界。二是对不同违法失信情形,分类实施信用修复。设定与违法失信情形相对应的信用修复期限、程序、方式等,确保信用修复精准性、有效性、及时性。三是明确修复管辖,防止修复无门、推诿扯皮。四是规范修复程序。确保信用修复实效,提高信用修复效率。五是明确不予修复情形,强化失信惩戒效果。六是建立撤销机制,确保信用修复准确性、严肃性。七是建立应急状态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八是强化协同修复,确保统一修复。
该《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大大缩短了行政处罚的公示期限。综合考虑行政处罚违法领域、性质和情节等,设定了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类别的基础公示期。基础公示期满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于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小数额罚款的,公示期满3个月可申请信用修复。对于一般行政处罚,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以外,公示期满6个月可申请信用修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行政处罚原则上公示期满 1年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目前,该《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按照发布前的程序逐步推进,发布后即可实施。
三、即将建立信用修复提示和通报制度
尊敬的杨娅辉委员,下一步我们将接受您的建议。一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提示。凡是查阅企业信息或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时,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进行修复提示。二是广泛宣传。对广大市场主体进行广泛宣传,适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经常查阅相关信息,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修复。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使其能够熟练运用和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为企业服务。
尊敬的杨娅辉委员,再次感谢您的支持和关注。有问题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2021年6月16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处
联 系 人:郭晓勇 符钢
联系方式:0371-65566905 6556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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