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时间:2018-01-08 10:18 来源:计量处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豫质监量函[2017]32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有关处室、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要求,自20174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省局计量处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讨论,并于1220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和电子文档反馈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联系人:王慧海;联系电话:65928624;电子邮箱:376573587@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院,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税〔201720<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理清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综财税〔201725号)要求,自20174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制检定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二、强制检定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的要求,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1、各级具有资质能力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落实属地检定的要求,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计量器具检定,不得无故拒绝、推诿。

2、省直管县(市)计量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可以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分别向原隶属的省辖市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也可以向省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4、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如出现客户自愿要求非周期检定的情况,按委托进行相关计量检定并出具相应证书。

5、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如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按委托进行相关计量校准并出具相应证书。

三、强制检定的能力

为加强“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计量检定工作原则”的落实和监督。省质监局依法将全省质监系统内的1个省级、18个市级、108个县级计量检定机构和系统外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情况对社会予以公开,便于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送检。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依法公开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四、强制检定的申请

(一)计量标准器具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计量标准器具申请首次检定的,需提供《建立计量标准申请书》或《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申请后续检定的需提供上一周期检定证书或《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二)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填写《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检定申请表》(见附件)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当地不能检定的,可指定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备案后新增或变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必须再次填写《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检定申请表》,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无变化、到期申请后续检定的,只需向检定单位提供上一周期检定证书或已备案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检定申请表》。

五、强制检定的责任

(一)送检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界定的主体责任。送检单位或者个人是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主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和后续调整通知规定,以及是否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四个方面,结合其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种类及现场用途,正确界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属性,承担申请强制检定的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计量检定机构承担检定责任。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自身资质能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依法受理经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的强制检定业务。强制检定完成后,妥善保存工作档案并统计汇总。同时,将强制检定情况按年度报同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三)计量行政部门承担监管责任。依法督促单位或个人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受理其备案材料,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承担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加强强制检定工作监督管理,重点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备案、检定等各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送检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六、强制检定的要求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切实履行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的职责,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要进一步聚焦能力提升,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和检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履职水平。

(二)强化检定服务。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在严控强制检定范围、落实属地检定责任的基础上,全面强化服务观念和效率意识,积极转变工作态度,对企事业单位送检人员要耐心接待、细心解说,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要对社会公开本机构授权的强制检定项目,优化检定工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定任务。

(三)保障检定经费。1)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的规定。(2)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40号)要求,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增加对计量技术机构的投入,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3)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申请将本行政区域的计量强制检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保证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相关计量检定机构顺利开展计量强制检定工作。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送检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责任,协调解决好强制检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布信息,加强计量强制检定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对拒绝、推诿单位或者个人送检的计量检定机构要严肃问责,确保强制检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附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检定申请表


 

附件: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备案、检定申请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人员: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规格型号

准确度等级

出厂编号

制造单位

投入使用时间

安装/使用地点

使用部门

保管人

用途

是否备案

备注

备案意见:

备案人: 年 月 日审核人: 年 月 日(备案单位盖章)

客户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检定单位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检定单位盖章)

注:

1. 申请单位应对照实物如实填写本表的各项内容,确认填写的计量器具属于强检免征范畴,保证填写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申请单位需带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安装/使用地点:指具体的科室、部门或使用场所, 用途:1-贸易结算,2-安全防护,3-医疗卫生,4-环境监测,5-其他;

3. 备案单位备案人填写“是否备案、备案意见、指定检定单位”等相关内容, 审核人应当签名,备案单位应盖章,对备案结果负责;

4. 检定单位受理人应当签署明确的受理意见, 检定单位盖章,对受理结果负责;

5. 本表可加行填写,本表一式三份,备案单位签署备案意见并经客户确认后留存一份,客户将另两份报送检定单位受理盖章后和检定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