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鹤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辣粉案
2025年2月19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鹤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酸辣粉中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生产该批次酸辣粉226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酸辣粉进销货台账、生产记录、索证索票及出厂检验报告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4月25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4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安阳市殷都区张某某等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案
2025年4月21日,安阳市殷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线索,依法对张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开展调查。经查,上述3人于2025年3月24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6月3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分别作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漯河市某衡器商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5年6月24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对某农贸市场检查时,现场发现市场内有相邻的十余家商户均违规使用“市斤秤”。经查,上述“市斤秤”是商户在某农贸市场的召陵区某衡器商行处调的,当事人集中为部分商户调整电子秤示值误差,示值显示为正常示值的2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7月16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让市场开办方公开做出计量诚信承诺。
案例四 焦作沁阳市某驴肉馆销售掺杂掺假驴肉案
2025年3月12日,焦作沁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依法对沁阳市某驴肉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该店正在销售的“熟驴肉”进行抽检检验,检验结论显示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购进马肉加工成熟肉后冒充驴肉销售,销售金额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4月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 商丘市夏邑县王某某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日,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查,王某某销售的“精品伟哥”“美国伟哥”等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2月6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新乡市牧野区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腊肉案
2025年2月11日,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线索,依法对牧野区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湖南风味腊肉”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采购高效肉制品护色剂5袋,添加至生产的“湖南风味腊肉”。该批次腊肉经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4月28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许昌长葛市某金属制品厂生产不合格家用燃气防爆管案
2025年6月18日,许昌长葛市市场监管局接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显示长葛市某金属制品厂生产的家用燃气防爆管不符合《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CJ/T 490—2016)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涉案同批次家用燃气防爆管共生产1190根,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8月1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万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三门峡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5年3月28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三门峡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公司食品添加剂专柜现场查获已开封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使用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生产加工五香牛肉172斤并全部售出。当事人购进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时也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年7月3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商丘市夏邑县某钢构复合板厂生产不合格绝热夹芯板案
2025年5月6日,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接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显示夏邑县某钢构复合板厂生产的绝热夹芯板压型钢板厚度、岩棉芯材密度不符合《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GB/T 23932—2009)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生产涉案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150米,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1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6月3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1万元、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周口项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2月8日,周口项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项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检验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无非道路检验参数,实际授权签字领域有此参数;该机构部分检测线停用,未按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部分环检报告,外检单检测方法的变更未按要求办理手续;部分安检报告,外检单“引车员”签字存在代签;部分环检报告,数据不实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3月31日,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