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住所(经营场所)是经营主体登记事项的一项重要内容。2018年8月,原省工商局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9号)印发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试行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豫工商〔2018〕35 号) ,其中明确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即申请人以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024年1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5号公布《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25年2月10日起实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2025年6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3号公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将于7月15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在我省实施七年来,虽然极大地提升了登记工作的便利化水平,促进了经营主体快速增长,但也导致出现了经营场所虚假登记、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需要加以规范。总局第95号令和103号令关于提供经营场所证明的规定,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遵循。为有效将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与总局的规章有机结合,解决申报承诺制自身的弊端,有必要对过去推行的申报承诺制度进一步规范。为此,经反复调研论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河南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出台《通知》的意义有哪些?
(一)出台《通知》是解决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后,登记便利化程度随之提高,但也产生一些问题,如个别经营者、中介使用虚假地址骗取登记,部分经营主体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不符合要求的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等等,给后续监管带来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在提升服务效能的同时,必须筑牢风险防范的底线,确保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出台《通知》是提高登记服务质量的必然要求。当前,经营主体对登记便利化的需求日益增长,但便利不能以牺牲登记质量为代价。此次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在提升登记质量前提下,同时保障了登记效率,特别是针对产业园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业态,制定了差异化管理措施,既满足了市场主体灵活登记的需求,又确保了监管的精准性,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支撑。
(三)出台《通知》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义。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经营主体登记服务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经营主体登记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从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规范后的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是对通过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信息核验的住所,免于提交产权证明,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进行登记。
二是未通过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信息核验的住所,需提供合法产权证明及承诺书,若无合法产权证明则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三是对于租赁或无偿使用的非自有房产,除核验材料外,还须补充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
四、若无产权证明,如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工作机制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厅文〔2023〕17号),“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