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3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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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公示
文   号:豫市监建议字〔2024〕11号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4-11-27 16:54:21.0
发布日期:2024-11-27 16:54:21.0


对省十四届人大次会议

830号建议的答复

 

马保东代表:

提出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建议”收悉,建议中提出的低速电动车(俗称“老头乐”)泛滥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直切要害、客观中肯,我们高度认同和重视,立即组织相关处室和专家进行认真研究讨论。针对您的建议,我局的主要职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法定职责负责产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查处假冒伪劣及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关于低速电动车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一)低速电动车的监管困境。

1.产品属性难以界定。2018年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中明确:“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根据文件精神,建议中提到的低速电动车多数整车质量、设计最高时速、脚踏骑行功能等主要技术参数都不符合国家关于残疾人机动车轮椅、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规定的标准,应当定性为机动车,但目前尚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也没有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对此类车辆的生产、销售、保险、管理、使用没有明确规定。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老年代步车”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标函〔2015〕873号)提到“由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尚未明确老年代步车的产品属性,因此暂未开展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此类产品未纳入CCC认证范围”。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3种车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4月21日修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说明,“大型老年代步车”“中型三轮电动或者燃油车”“小型四轮或三轮电动车”三类车型均不属于强制性认证发证产品。

2.执行标准尚不明确。低速电动车作为新兴产品,目前还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只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后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即可生产销售。

3.质量问题暂无查处依据。《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明确:“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由于国家暂未出台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低速电动车暂无质量合格判定依据,针对低速电动车质量问题查处暂无法定依据

4.禁止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无法律依据。国家目前尚未针对低速电动车出台法律法规,我省也尚未出台老年代步车源头生产销售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在源头管理、路面执法等各个环节均没有明确法律支撑,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强制措施和处罚手段缺失,往往只能用劝导宣传的方式执法。

(二)当前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鉴于对“老年代步车”无明确法律法规监管依据,目前监管工作中,我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依法进行监管

1.推动电动自行车标准实施。2019年4月15日,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CCC认证)。为保证标准有效实施,省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督促经营者按新标准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目前全省有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获证组织49家、证书1148张,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获证组织5家、证书36张。

2.规范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认证活动监管。指导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工作,2023年开展了全省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并召开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强制性认证重点监督检查暨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交流会议,对重点监督检查进行安排部署,在全省46家获证组织中选取了32家企业,抽调相关地市科长及CQC武汉分中心、省质检院专家组成检查组,重点检查验证认证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获证企业(产品)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列入CCC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但未获得认证的产品是否被擅自生产、销售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过组织相关专家研讨,对其中22家企业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所在市局进行跟踪整改,对其中6家企业的问题通报相关认证机构,要求认证机构加强获证企业监督,调查相关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对获证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同时要求相关市级局及认证机构将后续整改情况上报我局。

3.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2023年,印发《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豫市监办〔2023〕99号)在全省范围内深入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电池、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等18类产品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检查生产销售企业4956家,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企业124家,抽查了465家企业生产销售的544批次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电池和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等产品,发现46批次产品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目涉及蓄电池防篡改、防火性能、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车速提示音等。2024年,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全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全面提升我省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能力,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溯源追责力度不够等问题。

二、下一步落实代表建议的工作打算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提出,要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总体思路,加快制定发布《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2021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GB/T 2838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意见稿,国家层面正在积极推动“老年代步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等产品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的出台。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市场监管总局汇报,推动《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规定尽快出台。同时,依据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摸清辖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对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常态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督促生产销售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核实其出厂、销售的电动加强电动自行车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落实防火、阻燃、防篡改等技术要求。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新政策和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强“老年代步车”监管,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20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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