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8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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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公示
文   号:豫市监建议字〔2024〕3号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4-11-27 16:34:02.0
发布日期:2024-11-27 16:34:02.0


对省十四届人大次会议第681号建议的

    

 

王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学员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您提出的建议,我局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管理,指导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加大力度推行《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我局深表认同。我们在监管中发现,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拟定的培训服务合同内容简单,经常出现如您指出的“甲方权益含糊其辞,乙方权益内容苛刻,存在严重的霸王条款的现象。为此,教育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制定并发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使用情况于2021年进行了修改完善。近年来,我局连续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合同文本中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行为,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积极维护广大学员合法权益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一)加强推广公示。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建立“合同示范文本”专栏,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渠道,目前共向社会推广公布包括《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内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90余份

(二)加大推广宣传。一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向社会宣传合同行政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升合同当事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利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时机向社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各地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海报,逐一发放到辖区校外培训机构,引导培训机构使用示范文本

二、开展行政指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行为

联合省教育厅召开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集中整治行政指导暨评审反馈会,向60余家校外培训机构代表通报校外培训合同格式条款评审情况,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合规开展培训工作,现场签订《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格式合同承诺书》,并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分别提出监管工作要求。“双减”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召开行政指导会564次,约谈校外培训机构1352家。

三、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查处不公平格式条款

多措并举,连续出击,积极整治查处违规行为。一是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联合省教育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强化协同监管,联合暗访检查郑州高新区和金水区10余家校外培训机构;强化合同审查,收集评审校外培训机构格式合同261份,通报29条典型格式条款集中整治期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向校外培训机构下达行政建议书341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63份,查处纠正62家校外培训机构的合同违法违规行为,其中立案查办32件。二是2023年,结合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在全省开展教育培训等6大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收集有关教育培训格式合同28份,评审并通报有关教育培训典型格式条款13条,涉及教育培训合同的43条不公平格式条款已全部完成整改。

虽然我们在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方面作了一些工作,但是合同示范文本是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的一种文本,不具备强制性,因此,当前仍有部分教育机构,尤其是一些隐形变异培训机构仍在使用自制合同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和教育部门的沟通协作力度,在职能范围内依法主动作为,积极维护学员合法权益。一是持续更新完善“合同示范文本”专栏,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最新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二是加强合同法律法规和示范文本的宣传力度,利用重时间节点、重活动和日常检查等时机,向培训机构介绍推广《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是加强不公平格式条款监督检查,坚持常规安排和专项任务相结合,将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列入省市场监管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教育培训关注度高的行业,开展2024不公平格式条款专项治理行动通过合同案件的查办倒逼校外培训机构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公平规范的培训合同加强涉企信息公示力度,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断优化完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归集并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管系统内部产生的和各政府职能部门推送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信息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4513    


豫市监建议字(2024)3号(网监处).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