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通知
时间:2024-11-18 10:13
来源: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自建房〔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推动经营主体准入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经省局决定,现就优化完善我省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相关内容
将原《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第六条中的“□农村自建房”删除,增加一条“七、是否属于自建房: □是□否”,其他内容未变。调整后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见附件。
二、及时更新提交材料规范文本
省局将修定后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上传至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供申请人下载使用。各级登记机关要及时更新《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并印制新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摆放到登记窗口供申请人使用。
三、加强贯彻落实和指导宣传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深刻领会申请人使用自建房作为经营性场所时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履职尽责。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确保顺利更新使用新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要加强政策宣传,确保申请人知悉《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修改内容及须承担的责任。
附件: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