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2024-08-30 09:10 来源:执法稽查处

  为督促网络餐饮平台、餐饮外卖商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有关规定,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纠正查处了一批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南阳淅川县某餐饮店未按要求张贴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4年2月19日,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淅川县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且服务人员不知晓需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淅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4年2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餐饮店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二、许昌禹州市某餐饮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4月30日,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禹州市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同时,发现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肴较多,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当场向该餐饮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2024年5月6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餐饮店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导致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6月11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鹤壁浚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29日,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浚县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4年6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餐饮店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四、济源示范区某拉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4年6月13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源某拉面馆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做到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拉面馆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五、周口扶沟县某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14日,周口市扶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扶沟县某饭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4年6月24日,扶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饭店大厅醒目位置及就餐厅仍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宣传的标识,未设置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且一就餐包厢内餐桌上发现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8月8日,扶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0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导致就餐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明显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餐饮店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