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发布河南省限制类和淘汰类锅炉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10370-01-2024-00112
主题分类:文件发布
文   号:豫市监办〔2024〕141号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4-08-15 16:46:02.0
发布日期:2024-08-15 16:46:02.0
失效时间: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发布河南省限制类和淘汰类锅炉清单的通知

豫市监办〔2024〕14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限制类和淘汰类锅炉清单,并就有关工作强调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锅炉生产单位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督促各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并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锅炉产品能效测试制度,确保锅炉产品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并对锅炉产品的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负责。鼓励锅炉制造单位提供与锅炉相匹配的辅助设备及环保设施。

  二、落实锅炉检验机构技术把关责任

  对锅炉设计文件未标明设计热效率、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等信息或不符合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锅炉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测试要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测试结果不符合节能环保指标要求的,不予实施监督检验。

  三、落实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对不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要求的锅炉,不得接受安装告知,不得办理使用登记。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限制新建分散化石燃料锅炉。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河南省限制类和淘汰类锅炉清单,对列入淘汰类的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对列入限制类的锅炉,不得办理新建锅炉的使用登记,不再对未按要求实施改造的锅炉开展定期检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低效落后老旧锅炉淘汰、节能降碳减污改造、非冷凝天然气锅炉禁入市场等工作。

  附件:1.河南省限制类和淘汰类锅炉清单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河南省限制类和淘汰类锅炉清单

  一、限制类的锅炉

  1.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

  2.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固定炉排式生物质锅炉。

  二、淘汰类的锅炉

  1.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

  2.固定炉排燃煤锅炉;

  3.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

  4.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附件2地址:https://www.samr.gov.cn/tzsbj/tzgg/bgtwh/art/2024/art_a8f8173324394200b3b5e99bc5e806ef.html

附件3地址: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zsbs/art/2024/art_40d7ae35f6504e66a22496c18acad0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