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的通知
豫市监办〔2023〕138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实际,制定《河南省市场监管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属于《目录》内的事项,应当进行前置性行政合法性审查。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定。
2023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市场监管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
一、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代省人民政府草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一)制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与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体规划、专业规划、长期发展规划;
(三)制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机制重大改革措施;
(四)决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决定;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撤销前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四、拟签订的行政协议
(一)为共同推进市场监管工作,与地方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或者代省人民政府草拟的与国家部委的合作协议;
(二)为更好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与社会组织(社会资本)签订的合作协议、业务委托协议;
(三)其他与市场监管工作相关的行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