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南省燃气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3-11-01 15:57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一: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玉泉战军商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4月12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济源市玉泉战军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9台烹王牌(JZY-A)家用燃气灶具和4台Huaqishen牌(JZY-2000)家用燃气灶具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志,无铭牌,未标明生产日期,灶头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厂家强制性认证资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4日、12月18日,分别从洛阳及郑州以40元/台、95元/台的价格购进燃气灶15台,其中销售2台(已召回),货值金额875元。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7月25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15台;罚款8000元。


        案例二: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家世界购物广场春水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8日,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泌阳县家世界购物广场春水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志的燃气灶3台,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厂家强制性认证资质。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分别以35元/台、135元/台的价格购进燃气灶5台,已销售2台。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8月2日,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1万元。 


        案例三: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三丁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已报废特种设备案

      2023年6月7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漯河市三丁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已报废的2个液化石油气储存罐(容豫LE0698、容豫LE0696)压力表显示为0.75MPa、0.95MPa,储存罐内尚有残液,管道也和正在使用中的充装管道相连。经查,上述液化石油气储存罐已于2021年3月报废注销。当事人使用已报废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8月11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该储存罐;给予当事人罚款3.1万元。


        案例四: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彬家电销售经营部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24日,开封市杞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杞县于镇舒彬家电销售经营部销售的标识为佛山市顺德区鸿海电器厂生产的4台家用台式燃气灶具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经查,当事人以60元/台的价格购进该批次家用台式燃气灶具4台,购进时没有依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2023年8月16日,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冒用他人厂名的家用燃气灶具4台;罚款9000元。


        案例五: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滑县秦记商贸流通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0日,安阳市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滑县秦记商贸流通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生产的“苏泊尔新一代”“佳钰欧派蓝色境”牌家用燃气灶具及购进、销售的7种OPAICN牌家用燃气灶具均无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进货来源等证明文件。经查,该店自2022年4月以来在其经营场所违法加工生产家用燃气灶具,生产218台、销售124台,均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3C认证、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同时,当事人购进、销售的7种OPAICN牌家用燃气灶具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未经3C认证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9月28日,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504元;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成品114台、原辅材料717个(包)、包装物895个、生产工具2件;罚款1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