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南省燃气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3-09-29 08:30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一荥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帆燃气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2月17日,荥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云帆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对宁波山丰阀门有限公司生产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JYT-0.6L)进行抽检,检测结论为关闭压力、出口压力、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以22元/只购进上述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0只,销售15只,除抽检的2只外已全部召回,货值金额220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4月12日,荥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98只;罚款2200元。


        案例二: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桥乡高清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3年3月21日,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夏邑县胡桥乡高清液化气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液化气钢瓶(15公斤,型号:Rzz冀-004-03)出厂日期为2003年8月,使用年限已超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期钢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3月19日对该批次超期气瓶进行了充装活动。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4月23日,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万元。


        案例三:周口市西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生液化气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2年10月17日,周口市西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西华县连生液化气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不能提供企业《气瓶充装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2021年12月开始,擅自在其燃气液化气站充装和销售液化石油气,货值金额33000元。当事人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5月12日,周口市西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罚款12万元。


        案例四:济源示范区轵城海尔专营连锁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4月13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济源轵城海尔专营连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两款无熄火保护装置“缔喜好太太”品牌燃气灶具5台。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型号为 TD630B、TS630B灶具11台,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生产日期:2019年07月23日,已销售6台,货值金额1300元,违法所得145元。上述两款家用产品生产日期未在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实施阶段,冒用3C认证标志,不符合GB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的要求。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厂家相关许可资质材料。当事人销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业产品和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5月,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5台不符合国家标准、冒用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145元;罚款4030元。


     案例五:荥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迎浩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5日,荥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郑州迎浩百货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大用家”“爱妻”“炉冠”等品牌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以45元/台、115元/台价格购进上述燃气灶具37台,货值金额为5408元,销售10台,违法所得1130元。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7月18日,荥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30元;罚款4160元。


      燃气灶具产品质量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以“打造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作为重要抓手,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燃气灶及配件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燃气灶具市场,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