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南省燃气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3-09-15 17:14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一: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大众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2年5月18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大众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对该公司销售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关闭压力、出口压力、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经查,2022年1月12日,该公司以12.5元/个的价格购进不合格调压器100个,销售98个,违法所得245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1月3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45元;罚款2400元。


        案例二:沁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东兴发铝业(河南)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管道案

      2022年9月16日,沁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广东兴发铝业(河南)有限公司使用的燃气管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燃气管道未经检验仍在使用。经查,该公司使用的GC豫HI0065燃气管道注册使用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2015年3月21日,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期限后的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3年3月13日,沁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 


        案例三:南阳市方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裕隆液化气贮装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案

      2022年12月13日,南阳市方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裕隆液化气贮装站进行检查,现场对1号、2号液化气储气罐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液化石油气中(C3+C4)烃类组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购进上述不合格液化石油气10吨,销售4吨,货值金额8000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3月6日,南阳市方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液化石油气6吨;没收违法所得9200元;罚款13.2万元。


       案例四:内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城岗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2月10日,南阳市内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望城岗液化气站进行检查,核查发现该液化气站对超期气瓶进行充装。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0日,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河南南阳英威东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卧龙”牌过期气瓶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收取费用102元,该气瓶有效期至2021年8月。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3月21日,内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案例五: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永续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案

    2022年8月1日和2022年9月9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洛阳永续液化气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2.85吨液化石油气和11吨液化石油气依法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上述液化石油气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的规定,二甲醚含量分别为67.1%和42.1%。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7月29日、9月3日购进15.4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销售4.2吨,违法所得728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4月10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280元;罚款2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