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5家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3-10-08 15:12 来源: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5家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32号


  2023年5月8日至5月19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组,会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河南五农好食品有限公司等15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详见附件)予以通告,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附件:1.河南五农好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2.河南省华汇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3.开封杞国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4.新乡市口口妙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5.河南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6.新乡市富元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7.河南京华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8.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9.河南三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10.鄢陵腊梅园饮业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11.禹州市紫瑞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12.许昌三岳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13.商丘市乡味浓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14.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15.河南省福润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2023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河南五农好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洗手消毒间未标示洗手方法,女更衣室内紫外消毒灯灯管发黑;熬酱间废弃物存放设施为手动开启且标识不清;灌装间输料管防护不到位,酱料有滴落地面现象;清洗间、辅料库与配料间、缓冲间未有效分隔。

(二)进货查验方面。未提供采购的曹县五味酿造厂2023年4月16日生产的西瓜酱豆、2023年4月10日生产的甜面酱和2023年1月1日生产的黄豆酱三批次的验证合格证明文件。

(三)生产过程控制方面。未提供关键控制环节配料处理相关记录和2023年5月3日生产的辣椒酱熬制灭菌工序的控制记录。

(四)产品检验结果方面。企业微生物培养间缺少温控设施,微生物检验室电源连接线损坏,未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校准)证书;2023年5月4日生产的西瓜酱产品执行标准为GB31644-2018,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依据调味酱Q/HWS0001检验、判定,大肠菌群检验未记录培养温度及时间,未记录稀释度;个别批次样品留样未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仪器设备未按期检定;留样记录与实际生产记录不符。

二、问题处置情况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该企业本次检查结果为调查处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上报省局。

 

注:检查结果仅对被检查企业当时状态有效。


附件2

 

河南省华汇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原料库、原辅料缓冲间、配料间和和面间之间未安装联锁装置,门与门之间不互锁;一般作业区(原料库、缓冲间)与准清洁作业区(配料间、和面间)未实现有效分隔,进入脱模间、冷却间等清洁作业区人员经过生区人流通道进入(应经熟区人流通道进入),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二)进货查验结果方面。进货查验记录表2023年2月3日-2月9日缺少验收人签字。

(三)生产过程控制方面。安琪鲜酵母A未脱包经过缓冲间、配料间、和面间进入冷藏间存放,冷藏间设置在成型车间内,存在交叉污染风险;未提供脱模间、冷却间温湿度监测记录及醒发室温度、时间、湿度控制记录;制冰间供水管路未标识,未提供自制冰的微生物检测报告。

(四)产品检验结果方面。2022年6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及检验报告未按照现行有效标准GB/T20981-2021检验、判定。

(五)贮存及交付控制方面。食品添加剂乳化剂与普通食品原料混放,未存放在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区内;金味烤焙专用油04(人造奶油)存放间不能达到0℃-10℃冷藏贮存要求;出厂记录(销售台账)缺少生产日期等信息。

二、问题处置情况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该企业本次检查结果为调查处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上报省局。

 

注:检查结果仅对被检查企业当时状态有效。


附件3

 

开封杞国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食品生产者资质方面。酱香型白酒不在生产许可范围内。

(二)生产环境条件方面。灌装间入口处未设置更衣室、洗消间;灌装间与洗瓶间、外包间连通,不同作业区不能有效分隔。

(三)生产过程控制方面。瓶盖经过人流通道进入灌装间,易造成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四)产品检验方面。未提供检验仪器检定(校准)证书,未配备检验酒精度项目所使用的的全玻璃蒸馏装置;2023年度生产的产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使用非现行有效标准,未做平行试验。

(五)标签和说明书方面。未标示生产工艺。

二、问题处置情况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该企业本次检查结果为调查处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上报省局。

 

注:检查结果仅对被检查企业当时状态有效。


附件4

 

新乡市口口妙食品有限公司

 

一、存在问题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洗手消毒间酒精喷雾装置不能喷雾;成形间温度计显示屏损坏;饼干内包间机修门未闭锁。

(二)产品检验方面。饼干出厂检验原始记录水分项目无恒重过程数据。

二、问题处置情况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该企业本次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上报省局。

 

注:检查结果仅对被检查企业当时状态有效。


附件5

 

河南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一、存在问题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油炸间温度监控设备未检定。

(二)生产过程控制方面。油炸工艺未记录油炸时间和温度;外包材间与人员通道有机修门未闭锁。

(三)产品检验方面。未按留样制度规定的数量进行留样。

二、问题处置情况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该企业本次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上报省局。

 

注:检查结果仅对被检查企业当时状态有效。


附件6

 

新乡市富元食品有限公司

 

一、存在问题

(一)生产过程控制方面。生熟混放,炒制完成的鸡蛋存放在蔬菜保鲜库中;外包间无温湿度监控设施和记录。

二、问题处置情况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该企业本次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上报省局。

 

注:检查结果仅对被检查企业当时状态有效。


附件7

 

河南京华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车间内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偏少,标识不清晰;设备的维护保养不足,半固态调味料部分设备外表有油渍,输送管路有漏料现象。

(二)生产过程控制方面。固态调味料混合间至内包间生产现场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情况。

(三)食品安全自查方面。食品安全自查记录不规范,记录内容、检查人员签名不齐全。

(四)信息记录和追溯方面。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缺少相应的电子信息记录。

二、问题处置情况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该企业本次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上报省局。

 

注:检查结果仅对被检查企业当时状态有效。


附件8

 

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燃气炒锅温度监测设备未提供校准证书。

(二)生产过程控制方面。投料记录不完整,缺少原料生产日期、投料数量缺少单位;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记录不完整,缺少配料、半成品检验记录;内包间无温湿度监测设备及相应的监测记录。

(三)产品检验方面。对不能自检项目未建立委托检验制度,未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四)贮存及交付控制方面。原料库、成品库缺少温湿度控制设备。

(五)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方面。无召回计划、公告等记录。

(六)信息记录和追溯方面。无追溯体系相关制度文件。

二、问题处置情况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该企业本次检查结果为调查处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上报省局。

 

注:检查结果仅对被检查企业当时状态有效。


附件9

 

河南三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车间内CIP系统使用的化学品标识不清,洗涤剂、化学品领用记录缺失;设备的维护保养不足,车间内个别管路有漏水现象;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监测频次和记录不符合要求。

二)委托生产方面。未能提供对受托方实施监督的记录或证明。

(三)产品检验方面。对不能自检的项目,未建立委托检验制度,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过期。

二、问题处置情况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该企业本次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上报省局。

 

注:检查结果仅对被检查企业当时状态有效。


附件10

 

鄢陵腊梅园饮业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监控设备维护不到位,反渗透设备上电导率仪已损坏。

(二)生产过程控制方面。洗桶车间人流物流交叉,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风险。

(三)产品检验方面。企业检验室内灭菌锅压力表未提供有效检定证书。

(四)从业人员管理方面。培训考核简单,未对涉及企业产品的相关标准进行培训,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二、问题处置情况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该企业本次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

 

注:检查结果仅对被检查企业当时状态有效。


附件11

 

禹州市紫瑞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洗手更衣间紫外线灯管发黑,未及时进行更换;内包间存放有化学药品,未进行有效分类贮存。

(二)产品检验方面。企业检验室内检测仪器,未提供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二、问题处置情况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该企业本次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

 

注:检查结果仅对被检查企业当时状态有效。


附件12

 

许昌三岳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原料缓冲间与准予生产许可时有所改变;成型车间窗户无窗纱,无强制排风设施。

(二)生产过程控制方面未提供烘干房温度计定期校准证书

(三)从业人员管理方面。对食品安全知识相关培训内容简单,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课时较少。

二、问题处置情况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该企业本次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

 

注:检查结果仅对被检查企业当时状态有效。


附件13

 

商丘市乡味浓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生产车间内废弃物存放设施数量不足;成品库入口缺少防蝇设施。

(二)生产过程控制方面。原料库与成品库未有效隔离,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三)委托生产方面。2023年5月10日生产的纯芝麻酱(10kg/桶)标签未标注受托方联系方式。

(四)贮存及交付控制方面。成品库未划定不合格品存放区。

二、问题处置情况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该企业本次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上报省局。

 

注:检查结果仅对被检查企业当时状态有效。


附件14

 

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更衣室、洗手消毒间紫外灯数量不足;油炸车间生产间照明不足,车间废弃物存放设施数量不足。

(二)进货查验方面。未能提供2023年4月28日采购的甜蜜素(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日)的产品合格证明。

(三)生产过程控制方面。未能提供2023年4月1日生产的南乳花生(150g/袋)的生产投料记录。

(四)贮存及交付控制方面。成品库未划定不合格品存放区。

二、问题处置情况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该企业本次检查结果为调查处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上报省局。

 

注:检查结果仅对被检查企业当时状态有效。


附件15

 

河南省福润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更衣室内工作服消毒设施不到位,换鞋区与更衣室未分开,洗手水龙头有手动式的,车间内设有办公室;废弃物存放设施不符合要求,目前使用的是废弃编织袋。

(二)生产过程控制方面。2023年5月3日生产的猪肉小馄饨投料记录与配料表不一致,投料记录中有改良剂和乳化剂,配料表中没有显示。

(三)委托生产方面。未提供委托方监督受托方生产的记录。

(四)贮存及交付控制方面。食品添加剂未专库或专区存放。

(五)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未能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二、问题处置情况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该企业本次检查结果为调查处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上报省局。

 

注:检查结果仅对被检查企业当时状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