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7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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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公示
文   号:豫市监建议字〔2023〕14 号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3-08-17 10:30:03.0
发布日期:2023-08-17 10:30:03.0


关于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 476 号建议的答复


海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强儿童早教配套场所设施及价格合理调整 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儿童早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收到您的建议后,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相关处室认真研究。现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工作,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儿童早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涌现出来的新问题,是消费 需求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发展儿童早教事业是前人种树,后人得福的利人、利民、利国的大好事,社会各界重视儿童早教工作,特别是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把儿童早教工作纳入当地全民教 育规划之中,把儿童早教工作与幼儿学前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在基础设施、教育力量配备、教学内容、教学时间等安排上做到有序、有章、有节,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重视儿童早教的良好氛围。但是,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目前我省儿童早教仍存在一些配套设施不完善、收费价格不合理等问题。儿童早教设施 不完善问题,是我省民生领域的短板和弱项,由于我省人口基数大,经济基础薄弱,财政支撑能力有限,近年来虽然我省在教育投入上持续加强,但在儿童早教公益设施建设上与发达省份仍有较大差距,儿童早教公益设施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社会化民办儿童早教机构应运而生,由于设施和办学条件以及师资力量的差 异化致使收费标准难以形成国家统一定价,目前这类机构全部为市场调节价。针对此类问题,结合我局法定职责,我们将从价格公示监督和消费维权两个方面强化管理,切实保护好儿童早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解决好儿童早教消费投诉,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经梳理,近几年,我省儿童早教消费投诉还不太多,涉及幼儿教育、幼儿培训类投诉主要集中在价格、教学服务质量等方面,总体占比体量不大,但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我们对有关儿童早教消费举报投诉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儿童早教投诉的趋势发展走向。快速受理处理消费者举报投诉事项,及时调查、调解。对消费者呼声高、反映强烈的消费纠纷运用民事、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治理,对于共性的,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我们将形成行政建议,协调行政手段规范和完善。 

    二、做好儿童早教消费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合理、健 康、绿色消费理念

    去年以来,省政府连续印发了《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对消费维权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针对消费市场的热点难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消费。

    省市场监管局今年组织开展了“提振消费信心,放心消费在中原”系列活动,以进一步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创新便利消费方式、满足新兴消费需求、改善群众消费体验,着力营造消费需 求持续增长、产品服务品质放心、消费权益有效保障的良好消费环境。在此活动中,围绕儿童早教领域的消费欺诈、霸王条款、 服务不达标、价格虚高、配套设施质量不合格等侵害老百姓钱袋子的问题,以及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瞄准问题、 分类施策、补足短板,解决好儿童早教消费中的堵点、难点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立足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和市场监管,力促早期教育健康规范发展。

    一是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职能,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向有关部门递交行政建议,动员有关部门重视儿童早教配套场所设施,让更多的儿童能接受到优质的早期教育。

    二是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研,对儿童早期教育市场价格进行摸底调查。符合市场规律的、对不同需要人群进行分类、合理收费的进行宣传和支持;对价格欺诈、不合理收费的儿童早教经营者进行曝光和治理。并适时开展儿童早教消费满意度问卷调查,为儿童早教收费合理标准提供数据支撑,也为价格部门出台儿童早教合理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三是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消费宣传、消费教育、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以及消费投诉处理等环节,将儿童早教作为一个重点,依法查处儿童早教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等问题。对儿童早教的消费舆情及时跟进,对损害儿童早教合法权益的人和事,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需要启动集体诉讼、公益诉讼的,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用法律的手段为儿童早教合法权益维权。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