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平安市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10370-01-2023-00021
主题分类:文件发布
文   号:豫市监〔2023〕7号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3-02-13 16:08:04.0
发布日期:2023-02-17 16:08:04.0
失效时间: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平安市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豫市监〔202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深化平安创建活动的有关要求,根据《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厅文〔2016〕87号)和《河南省持续开展“平安市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豫市监〔2019〕296号),决定开展“2022年度省级平安市场”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申报评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平安办、公安和消防救援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动员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积极参与“平安市场”创建评选工作。要严格申报评选程序,按照创建单位自评申报、县(市、区)级评估推荐、省辖市级检查审核的程序,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本级平安办、公安和消防救援部门,联合对申报的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实施初步评估、检查审核,并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逐级推荐至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先将各地申报、推荐情况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会同省平安办、公安厅、消防救援总队,采取以查阅资料为主、视情联合检查的方式共同认定2022年度省级“平安市场”。

  二、严格落实评选标准。2022年度评选标准仍按《河南省持续开展“平安市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的创建标准和《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平安市场创建工作的通知》明确的创建内容执行,并且创建单位需符合“三零”创建有关标准。省市场监管局将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会同省平安办、公安厅、消防救援总队对创建标准进行修订,在未出台新创建标准之前,开展2023年度市场培育时,原创建标准中的疫情防控相关内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在“平安市场”评选推荐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创建单位的具体指导,严禁向市场开办者收费或变相摊派,对其经营发展要给予更大指导、支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对初评、推荐的“平安市场”创建单位名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多媒体平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按时报送推荐材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指导申报的商品交易市场主体按照《2022年度省级“平安市场”申报表》(见附件)的要求如实填写各项内容,积极联合当地平安办、公安和消防救援部门开展初评、审核、推荐工作。为保证创建质量,每个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最多推荐2个2022年度省级平安市场,请相关单位于2023年4月10日前将《2022年度省级“平安市场”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网监处。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  件

 

2022年度省级“平安市场”申报表

 

申报单位

名    称


地    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市场类别


商铺数量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近两年来

获奖情况


创建

工作

开展

情况

(可另附页)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初评意见

县(市、区)平安办初评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签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公安局初评意见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初评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签    章

年   月   日

市市场监管局审核意见

市平安办审核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签  章

年   月   日

市公安局审核意见

市消防救援支队审核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签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