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索引号:10370-01-2022-00175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文   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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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2-12-05 15:16:55.0
发布日期:2022-12-05 15:16:55.0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7日印发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暂行规定》(豫市监〔2022〕62号,下称《规定》),现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意义

  制定出台《规定》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指示精神的重点举措,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是建设人民满意的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抓手。通过依法合理制定包容审慎监管规定,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守法,帮助企业和群众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省局于2022年8月启动《规定》的起草工作。期间,研究了北京市、广东省、福建省等省、市局相关规定,广泛征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法制人员的意见,多次组织有关人员对条款内容进行讨论,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于9月5日、9月16日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与已制定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及清单的通知》(豫市监办〔2021〕191号,以下简称《免予处罚规定及清单》)、《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豫市监〔2021〕6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共同构成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二)关于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鉴于《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免予处罚规定及清单》,分别对从轻处罚、免予处罚作出规定,此次制定《规定》仅对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其中,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列举减轻处罚事项9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采取其他行政手段能够达到行政执法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列举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10项。

  同时,考虑到每件行政执法案件的独特性,文件规定,对清单未列明的情形,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确定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需要适用本规定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执法文书中说明理由。

  (三)关于后处理。对当事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后,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告知承诺、法制宣传等措施,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关于下一步工作。下一步将对《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于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以及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的事项,及时进行清理;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对于列入包容审慎监管的事项及时予以调整。



文件链接:https://scjg.henan.gov.cn/2022/12-05/26511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