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平安市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10370-01-2022-00028
主题分类:文件发布
文   号:豫市监〔2022〕9号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2-03-08 09:08:50.0
发布日期:2022-03-10 09:08:50.0
失效时间: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平安市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豫市监〔2022〕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深化平安创建活动的有关要求,根据《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厅文〔2016〕87号)和《河南省持续开展“平安市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豫市监〔2019〕296号),为推动“平安市场”创建工作连续开展,决定开展“2021年度省级平安市场”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申报评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联合平安办、公安和消防救援部门,动员各商品交易市场积极参与“平安市场”创建评选工作。要严格创建标准,在《河南省持续开展“平安市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的创建标准和《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平安市场创建工作的通知》明确的创建内容基础上,创建单位需符合“三零”创建有关标准。要严格创建程序,按照创建单位自评申报、县(市、区)级评估推荐、省辖市级检查审核的程序,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联合本级平安办、公安和消防救援部门,认真对申报的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实施初步评估、联合检查审核,逐级推荐至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将各地申报、推荐情况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会同省平安办、公安厅、消防救援总队共同认定2021年度省级“平安市场”。

  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牵头做好“平安市场”评选推荐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创建单位的具体指导,确保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严禁向市场开办者收费或变相摊派。对参评、初评、推荐的“平安市场”创建单位名单,各级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多媒体平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严格实施动态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平安办、公安和消防救援部门对获得“平安市场”单位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经营发展要给予更大指导、支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平安办、公安和消防救援部门,对“省级平安市场”实行动态监管,凡发现创建工作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及时整改;情节严重致使工作退步、不再符合创建标准的,要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年度“省级平安市场”荣誉。

  四、按时报送推荐材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指导申报的商品交易市场主体按照《2021年度省级“平安市场”申报表》(见附件)的要求如实填写各项内容,积极联合平安办、公安和消防救援部门开展初评、审核、推荐工作。为保证“2021年度省级平安市场”的创建质量,每个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最多推荐2个创建单位,每个省直管县(市)最多推荐1个创建单位。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2021年度省级“平安市场”申报表》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网监处。


  

2022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