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 2021 年度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1-25 12:51 来源:


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根据《河南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域、示范企业(单位)、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市监〔202073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限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1231日。

二、申报范围

依据《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此次申报省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域(街区、景区、园区、乡村)、示范企业(单位)、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的,须是省辖市20201231日前已认定授牌且继续保持该荣誉的创建主体,申报比例不超过市级已认定示范创建主体数量的10%

三、申报条件

拟申报创建主体,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消费密切相关,消费者满意度、行业认同度高,在当地具有较强的先进效应和示范引领作用。申报放心消费示范的创建主体,其申报条件须符合《认定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中创建“县级”“市级”和“省级”主要内容列举的条件。

四、申报流程

(一)创建主体对照《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后,依据《关于规范放心消费创建标识、牌匾等规格式样的通知》(豫市监消创办〔20201号)相关要求,向县级创建办报送《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放心消费创建承诺表、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二)县级创建办审核后将创建主体申报材料、县级放心消费创建认定文件报送市级创建办。

(三)市级创建办审核后将创建主体申报材料、县级和市级放心消费创建认定文件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局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

省直管县(市)的申报工作报所属省辖市创建办,由省辖市创建办统一报送省局创建办。

五、审核公示

省创建办将统一安排组织,对创建申报主体进行现场验收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对通过审核验收的申报主体,将在省级相关媒体或官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将授予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证书、牌匾,并在相关媒体进行重点宣传、推介。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的申报工作,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领导、明确责任。通过创建申报的开展,形成正确工作导向,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和调动企业、行业的创建热情,推动本地区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二)确保质量。各地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严格申报的流程和标准,做好痕迹化管理工作,确保申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市级创建办要加强对所辖区域申报工作的指导检查,确保申报主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三)动态管理。对已经通过公示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各级创建办要加强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实地抽查,并相互通报相关情况。对日常监管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验收。整改不到位的,或者是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较大的,撤销命名,收回已授予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证书、牌匾,在局官网及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系 人:胡志军,联系电话:0371-65928568

电子邮箱:hnsj12315@163.com

邮寄地址: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南办公区(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街道花园路21号)614

 

 

附件: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评估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1125


豫市监消创办(2021)1号 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