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生产与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10370-01-2021-00251
主题分类:文件发布
文   号:豫市监办〔2021〕122号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1-11-02 15:36:07.0
发布日期:2021-11-02 15:3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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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生产与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通知

豫市监办〔2021〕12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以下简称《许可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许可申请

  1.申请方式。按照省政府“一网通办”要求,申请采用网上填报方式,上传材料应是原件的扫描件,若是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未及时提出换证申请。(1)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不足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的,应当在换证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并承诺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没有取得新的许可证前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生产或充装活动;(2)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重新申请许可按“首次”申请,应按照要求开展新的试制造(安装)样机(样品)活动。

  3.提前换证申请。持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由于地址搬迁、增项、级别变更等原因需要提前换证时,可提前向受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并说明理由。新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签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4.申请信息变更。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变更制造(充装)地址、许可子项目、设备品种、充装介质类别时,应按照《许可规则》3.2条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向发证机关书面申请终止原许可申请,原试制造、试安装的样品(样机)继续有效;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其它申请信息时,应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信息变更申请表》,向原受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二、关于受理

  5.资料审查。受理机构在规定受理期限内,发现技术人员学历、职称造假或者无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有证人员填写,按申请单位提供虚假申请资料处理,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6.受理决定书出具。受理决定书以电子形式出具;如果申请单位要求受理机构出具书面的受理文书,受理机构应出具书面文书。

  7.逾期未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处理。由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试生产(制造、安装)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含整改时间)工作,可以在受理决定书期满前向发证机关(审批机构)提出最多一次延期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原试制造、试安装的样品(样机)继续有效。

  三、关于鉴定评审

  8.评审机构委托。由发证机关按照随机方式委托。

  9.评审材料上报。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采用网上提交方式。由于申请单位原因,评审机构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时,要作出“不符合条件”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上报发证机关。

  10.现场监督。发证机关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监察员不参与评审、不得影响评审结论,发现问题应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

  四、关于审查与发证

  11.审查方式及时限要求。(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施行无纸化审批;(2)发证机关应在承诺的时限(10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时限自评审材料(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材料/变更申请材料)上传之日起计算;(3)经审查,需要补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限从再次上传之日起计算。

  12.有效期计算。(1)首次取证时,许可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计算;(2)许可证延续时,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换证的,新许可证有效期从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完成换证的,按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3)许可证增项、补发、变更(许可级别改变和许可机关改变除外)时,新许可证书有效期按照原许可证执行,原许可证由审批机构负责收回;(4)许可子项目级别改变、许可机关改变的以及地址搬迁后不在原发证机关辖区的,新许可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关于许可证变更

  13.许可证转换。发证机关按照《实施意见》附件1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对原许可证书(2019年6月1日前颁发)进行变更。对原由市场监管总局实施、按新许可要求由省局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申请变更时应填写《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果申请单位持有省局颁发的同类许可证,应按“增项”申请,许可证编号按照省局编号;如果申请单位未持有省局颁发的同类许可证,应按“首次”申请,重新编制许可证编号,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不变。

  六、关于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14.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应符合《许可规则》3.6.3.2条和《实施意见》第8、9条要求,应当对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进行自评,自评符合许可要求并进行自我承诺的,方可申请。自评具体要求可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页上下载。申请时,应填写并且提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申请书》,并附以下材料:

  (1)自我声明承诺书;

  (2)特种设备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变更(转换)对照表(仅限持原许可证的申请单位提供);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点许可条件自查表;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生产业绩表。

  七、其他

  15.锅炉修理许可。2023年6月1日之前,持有原1级锅炉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可按照《许可规则》的规定提出换证申请,相关许可要求参照《许可规则》附件B中A级锅炉安装许可条件执行,新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限修理”。

  16.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许可。(1)试设计文件不可以用于试制造。(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上未注明包含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分片现场制造的,不得从事现场制造。(3)持有A2级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单位,欲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分片现场制造,应按照许可“增项”办理。

  17.充装单位许可。气瓶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规模和受理时办理使用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或托管气瓶数量(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应达到以下要求: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m3(不包括残液罐),气瓶数量≥3000只。

  (2)氧、氮、氩等压缩气体充装单位:采用空分装置生产时,生产能力≥150m3/h;采用低温储存时,储罐容积≥15m3;气瓶数量≥1000只。

  (3)溶解乙炔充装单位:生产能力≥40m3/h,气瓶数量≥1000只。

  (4)液氯、液氨、丙烷、二氧化碳等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m3,中容积气瓶数量≥1000只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只。

  气瓶充装单位在同一省辖市存在多家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可以兼任。

  18.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生产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与质保工程师可兼职。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试制造样机和试安装样机应能够体现并验证申请单位的制造(安装)和检验能力,样机的制造(安装)工艺应包括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控制要素,且覆盖制造(安装)过程主要工序。

  20.有关表格式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受理决定书等文件的式样,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页上公布的相关文件格式执行。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