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索引号:10370-01-2021-00206
主题分类:公告通知
文   号:2021年第77号(通告)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1-09-02 16:28:35.0
发布日期:2021-09-02 16:28:35.0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1年第77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6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拼多多玄武味业(经营者为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天和生物酿造厂制造的9°米醋,其中总酸(以乙酸计)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经营环节。

鹿邑县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但是鹿邑县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认真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鹿邑县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作出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鹿市监食罚字〔2020〕237号。

  (二)生产环节。

  经调查,鹿邑县天和生物酿造厂生产该批次不合格“9°米醋”共计288瓶,规格:1L/瓶,生产日期2020-10-07,销售给鹿邑县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10瓶,出厂检验用8瓶,企业封存270瓶。没收非法所得50元。

鹿邑县天和生物酿造厂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该批次产品已并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鹿市监食罚字〔2020〕248号。

  特此通告。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