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豫市监〔2021〕5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1〕33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豫市监办〔2021〕56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决定于2021年7月至11月在全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检验检测监管工作中落地见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重点专项整治行动
(一)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要求,联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重点抽查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报告。对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的行为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实施处罚,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查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推动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规范一批”。市场监管部门重点负责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撤销检验资质;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联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伪造、虚假排放检验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取消检验资格。
二、省级组织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
2021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350家机构。重点监管领域150家,由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组织监督检查,其中,机动车检验领域70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50家、食品检验领域30家。综合领域200家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抽取后,交当地监管部门组织检查并上报结果。现场检查从2021年8月开始,具体时间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和河南省汛情调整,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三、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组织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按照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保持对检验检测突出问题、突出风险的高压监管态势,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抽查比例,合理确定任务分配。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组织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督导。
(一)突出重点领域监管。要严格落实开展重点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加大对机动车安检和环检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监管。
(二)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持续巩固完善检验检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与公安、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强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设,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要协商确定抽查比例、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共同实施现场检查,联合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并进行结果通报,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三)发挥综合监管合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手段。一是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风险高、信用差的机构加大抽查力度;二是加强精细化监管,注重通过举报、投诉信息主动发现线索,对系统性风险科学施策,从机制上降低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的概率;三是加强信用监管,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四是加强智慧监管,注重信息化手段的支撑作用,规范统一监管的要求和内容,提升监管效能。
(四)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及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合规风险自查整改
检验检测机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等方面。
省市场监管局制订了《2021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1),各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照自查表,于2021年8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并将自查情况上报所属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完成好年度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相关方案、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和现场检查表等,将提供给各地参照。
(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整个监督抽查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送省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监管处,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详见附件2)。
附件:1.2021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1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基本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 名称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 名称 | 批准 日期 | 有效 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技术 负责人 | 授权 签字人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选择) | 问题描述 | |||||
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是/否/不适用)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选择) | 问题描述 | |||||
2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
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不适用) | ||||||
4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不适用)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选择) | 问题描述 | |||||
5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 (是/否/不适用) | ||||||
6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
7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 (是/否/不适用) | ||||||
8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选择) | 问题描述 | |||||
9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 (是/否/不适用) | ||||||
10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 (是/否/不适用) | ||||||
11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选择) | 问题描述 | |||||
12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 (是/否/不适用) | ||||||
13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
14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 (是/否/不适用)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选择) | 问题描述 | |||||
15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
16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 (是/否/不适用) | ||||||
17 | 参加能力验证。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附件2
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领域 | 部门联合情况(部门名称) | 全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包括批办、申投诉、信访、“双随机、一公开”等) |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情况 | ||||||||||||
现场检查机构数(家) | 处理/处罚情况 | 移送司法机关(起) | 抽取情况 | 处理/处罚情况 | 移送司法机关(起) | ||||||||||
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起) | 其中:责令改正/整改(家) | 撤销/注销(家) | 罚没款 (万元) | 现场抽查机构数(家次) | 抽取比例(%) | 占本年度监督检查机构比例(%) | 查办违法违规案件数量(起) | 其中:责令改正/整改(家) | 撤销/注销(家) | 罚没款 (万元) | |||||
生态环境监测 | |||||||||||||||
机动车检验 | |||||||||||||||
食品 检验 | |||||||||||||||
其他1 (属于自行确定的重 点领域) | |||||||||||||||
其他2 | |||||||||||||||
… | |||||||||||||||
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