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10370-01-2021-00143
主题分类:公告通知
文   号:2021年第54号(通告)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1-06-17 16:11:25.0
发布日期:2021-06-17 16:11:25.0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1年第54号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大薯兄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连云港浩瑞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绿色飞扬炸拌海苔(炒海苔、孜然味),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绿色飞扬炸拌海苔(炒海苔)孜然味150包,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0-10-18,进货台账明细完整,已全部销售。

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南省商丘市泗洪大薯兄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商梁市监免罚字〔2020〕9号。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