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推广应用河南省冷链食品追溯系统的通告
索引号:10370-01-2020-00345
主题分类:公告通知
文   号:2020年第121号(通告)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0-12-29 11:07:45.0
发布日期:2020-12-29 11:07:45.0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0年第121号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风险防控,我省建立了 “河南省冷链食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豫冷链”),实现我省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等进口冷链食品全程追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保证所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的进口冷链食品全部能够实现追溯。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以进口冷链食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进口冷链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和销售类小经营店、网络进口冷链食品销售者,采用进口冷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的餐饮企业、餐饮类小经营店和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中供餐经营者,进口冷链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

  二、“豫冷链”目前已上线运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使用电脑访问“豫冷链”企业端(地址:https://llzs.scjg.henan.gov.cn/),也可使用手机微信、支付宝“豫冷链”小程序登录、上传、管理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

  三、全省现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于2021年1月5日前在“豫冷链”中完成用户注册,使用“豫冷链”如实上传库存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等进口冷链食品的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流向等追溯数据,并完成赋码工作。已有自建追溯系统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联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批量导入或系统接口等方式上传数据。今后拟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于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经营活动前在“豫冷链”中完成用户注册。

  四、“豫冷链”实行“提前报备、首站赋码、一码通用”管理。即日起从海关各口岸或者省外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运入我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在“豫冷链”中提前上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产品品种、规格、批次、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等追溯数据,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安排核酸抽检,并确认具有消毒证明、购进凭证后使用“豫冷链”按批次为相关产品进行“豫冷链”追溯码赋码后方可销售。待全国平台跨省追溯码互认开通后,“豫冷链”将支持外省已经赋码产品直接扫码入库。

  五、我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下游食品生产经营者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应扫描追溯码入库,拆大包装分销的,应根据上游消毒证明信息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规定上传分装消毒及核酸检测报告(既要避免重复消毒、重复检测,又要确保“件件消”“批批检”),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豫冷链”,然后赋码销售。

  六、自2021年1月6日起,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豫冷链”追溯码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七、消费者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实行实名制。食品生产经营者面向消费者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在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或货柜醒目位置加贴“豫冷链”追溯码。消费者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应使用支付宝或者微信扫码,核对产品信息与追溯码信息是否一致。消费者不能使用微信扫码购买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进行实名登记(姓名、地址、电话)并将登记信息上传至“豫冷链”。

  八、“豫冷链”将不断完善升级,建设全链条追溯监管功能,尽量简化操作程序。相关政府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强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采购销售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无预防性消毒证明、无“豫冷链”追溯码、来源不明进口冷链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防控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风险。

  特此通告。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