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承接建筑用钢筋等5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10370-01-2020-00237
主题分类:文件发布
文   号: 豫市监办〔2020〕226号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0-10-10 15:08:07.0
发布日期:2020-10-10 15:08:07.0
失效时间: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承接建筑用钢筋等5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 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 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省局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生产许可证改革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国务院部署精神,以本次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服务、提升服务效率、压缩取证时间,通过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坚决做好下放建筑用钢筋等 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的承接和实施工作

  (一)有序做好下放承接工作。自2020年9月30日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由省局负责审批发证的受理工作。建筑用钢筋、水泥等2类产品实行 “先实地核查后审批发证”(简称为 “先核后证”)程序发证;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3类产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发证。2020年9月30日前受理的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由市场监管总局完成审批发证程序。

  (二)规范下放后审查审批工作。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发布实施前,对申请企业按目前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开展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编号按相应细则编号。新实施细则颁布施行后,按新细则要求审批发证开展工作。

  (三)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要严格审核企业是否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提交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等产业政策文件,不得受理、审批违规新增产能生产项目的生产许可申请;因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或产能置换办理生产许可事项的,应当注销原生产许可证书后方可受理生产许可申请。

  三、进一步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服务

  (一)继续完善电子审批系统。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局持续完善全流程的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通过电子审批,进一步推进生产许可受理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省局在2020年底前完成工业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与市场监管总局e-CQS电子审批系统的数据对接。接受市场监管总局依托电子审批系统对我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监督。

  (二)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省局全面梳理优化生产许可审批各个环节流程,压缩时间,将实施监督性现场审查模式审批时限和告知承诺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先核后证”审批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

  (三)继续简化审批程序。对获证企业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保证质量安全承诺的企业,继续免于实地核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发证后60天内组织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化肥产品由目前的监督性现场审查调整为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参照食品相关产品进行。

  (四)加强生产许可实地核查人员管理。自2020年9月30日起,生产许可实地核查人员由省局负责培训、考核、使用等管理工作。省局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提供的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核查人员名单,将实地核查人员信息输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人员数据库,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提供有力支撑。省局负责培训、考核的实地核查人员在全国范围内互认有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对于获证企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保持获证条件。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等骗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同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局将根据各地监管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线索,适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飞行检查。

  (二)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围绕已取消和省级发证产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早研判、及时处置。

  (三)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围绕已取消和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抽查频次和覆盖面,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强化后处理,对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对出现区域性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约谈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主体责任。

  (四)强化高风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于连续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及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以及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区域性、行业性新苗头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指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五)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和分类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识别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六)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于已取消和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第三方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自律行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五、加强对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强化对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生产许可工作的指导。省局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产品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宣贯会议精神,及时组织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局直属分局工作人员进行宣贯培训,重点宣讲许可条件、许可程序、时限要求、后续监管等内容,确保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机制。省局依托“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及证后监管系统”,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受理、核查等生产许可审批工作信息进行网上监督。同时,省局将每年组织有关审查机构、行业专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监督检查,督促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不断提高许可证管理工作质量。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本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加大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力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联系人:质量监督处 孔祥明 联系电话:0371-6556859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