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0年第77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7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苏宁易购今福缘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河南今福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漯河市东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漯河市黍御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杂粮锅巴(烧烤味),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环节查处情况。
经调查,2020年3月20日,漯河市黍御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杂粮锅巴(烧烤味)300袋、规格型号:280g/袋。3月22日,公司将300袋该批次不合格杂粮锅巴(烧烤味)销售给河南今福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售价1.50元/袋,经当事企业核算成本1.20元/袋。6月4日,漯河市黍御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召回15袋。
漯河市黍御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漯河市黍御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50元;2.罚款55000元;罚没款合计55085.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漯市监综处字﹝2020﹞43号。
(二)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经调查,河南今福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的商铺销售的的杂粮锅巴(烧烤味)共285袋,库存15袋(漯河市黍御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召回),货值金额2782.78元。经分析,造成该批次杂粮锅巴(烧烤味)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的问题。
河南今福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但其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购进产品时能够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封存相关批次不合格产品,配合召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今福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漯市监综处字﹝2020﹞3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未按要求执行消毒流程、员工操作不当。针对上述问题,漯河市黍御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整改: 暂停生产销售,全面排查问题原因,制定消毒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认真执行消毒时间和规程,并加强对出厂产品检验,确保产品安全。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