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印发河南省纤维及纤维制品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0370-01-2020-00170
主题分类:文件发布
文   号:豫市监办〔2020〕188号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0-07-17 17:49:57.0
发布日期:2020-07-17 17:49:57.0
失效时间: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省纤维及纤维制品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豫市监办〔2020〕18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省纤维质量监测研究院、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月16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包括我省新密市温商棉业“再生棉”问题在内的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问题,为依法查处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违法行为,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局决定开展专项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现将《河南省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1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河南省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动深入开展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过压实各层级各环节责任,强化质量意识,确保排查到位、整治到位,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各类质量违法行为,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纱线、毛巾、“再生棉”等再加工纤维以及再加工纤维制品。

  (二)重点企业。纱线、毛巾、“再生棉”等再加工纤维以及再加工纤维制品生产销售企业,重点检查近5年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过的企业。

  (三)重点区域。郑州、商丘、许昌、周口等再加工纤维重点区域;商丘、舞钢等纱线企业集中地区;新乡毛巾企业集中地区,以及在调查摸底中发现的其他重点区域。

  (四)重点指标。致病菌、异味、甲醛、PH值、色牢度、游离余氯含量、脱毛率、标识标志等指标。

  三、排查整治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

  四、排查整治任务和方式

  (一)加强重点企业底数排查。对辖区内纱线、毛巾、“再生棉”等纤维及纤维制品重点企业情况进行摸底检查,全面摸排企业底数和当前生产销售情况,建立完善纤维及纤维制品重点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排查情况统计台账。

  (二)组织企业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组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产品标准,对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标注标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的“非生活用品”警示等进行自查自纠。对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的问题毛巾等、对我省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毛巾等产品,立即下架处理。应当召回的,依法召回。

  (三)组织对企业现场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等要求,检查产品质量,必要时依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对生产加工企业,重点检查:一是证照信息。重点检查企业营业执照有关信息与实际经营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行为。二是过程控制。重点查验进货检验质量记录;出厂检验和重要性能以及销售记录。三是原料和产品。是否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是否使用禁用原料,是否用再加工纤维生产婴幼儿用品和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等禁止生产的产品。四是标识标注。企业标识标注合规性,是否存在不标注、标注不全或超范围标注以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的“非生活用品”警示的情况。

  对销售企业,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履行进货验收义务,进货时查验产品标注标识,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是否建立进货台账;销售的产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合年度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纤维以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抽查。要及时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做好结果后处理工作。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限期整改;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生产者生产的,要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根据企业自查和市场监管部门排查情况,建立质量安全隐患台账,逐一提出消除隐患的措施和时限,并按时完成整改。加大纤维制品缺陷召回力度。对在排查中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直接或间接利用再加工纤维生产禁止生产的产品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对严重违法企业,要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六)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要结合省局纺织产品质量提升行动部署,加强质量改进和质量提升;积极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帮助企业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优化企业生产流程和质量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向企业宣贯纤维及纤维制品、再加工纤维质量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标准和技术规范,帮扶企业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起到整治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提升一个行业的作用。

  (七)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市场监管部门依托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以纱线、毛巾、“再生棉”、再加工纤维以及再加工纤维制品企业等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监督抽查情况,多渠道获取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认真组织分析研判,掌握质量安全状况。需要向社会预警、相关部门通报的,要依法及时发布预警和通报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本次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要注意强化部门协作,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努力形成监管合力。

  (二)因地制宜,扎实开展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工作中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发挥市级纤维检验机构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省局将适时开展调研指导。

  (三)注意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完善制度,加强机制建设,建立纤维及纤维制品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本次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于7月31日前向省局质量监督处报送阶段性情况和信息统计表,10月31日前报送本次排查整治工作整体情况和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