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索引号:10370-01-2020-00139
主题分类:文件发布
文   号:豫市监明电〔2020〕63号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0-06-17 15:49:13.0
发布日期:2020-06-17 15:4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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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豫市监明电〔2020〕6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锅检院,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使用单位:

  2020年6月13日16时46分许,G15沈海高速公路浙江台州段发生一起运输液化气槽罐车爆炸事故,目前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多人受伤。为汲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隐患排查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省锅检院和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使用单位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立即对每个干部职工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立即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隐患排查治理。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夏季高温等关键期、敏感期、事故多发期,各单位、各有关人员务必要高度重视,警钟长鸣,切实筑牢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各省辖市级局要采取断然措施,动用市场监管的综合手段,对排查治理开展不力、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二、开展事故分析研究,实施技术预防。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作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及时了解事故调查情况,深刻汲取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多起移动式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出预防性措施,并对单位员工进行全员培训,重点要做好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培训,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省内建立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指导中心要迅速开展事故研究,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监督执行、落实考评上推出举措,并在全省推广。

  三、逐台车辆排查治理,落实主体责任。各省辖市级、省直管县级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辖区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开展全面自查,逐台排查移动式压力容器,守住使用登记和检验检测两条防线,不得非法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对盛装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氧气(O2)以及其他剧毒介质的高危移动式压力容器,要按照双重预防的要求,提高风险等级和预防等级,做好定检和自检的结合,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杜绝设备带病运行,企业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各市、县(区)局要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覆盖全部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于个人产权、长期在外的挂靠车,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强化退出机制运用,有效解决自查难、管理难等问题。

  四、落实充装安全规定,加强过程管理。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从许可条件保持方面开展自查,有条件的市县可开展专家助查,切实做到:特种设备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并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数量达标;罐区、充装区域划分合理、标志清晰、制度上墙并落实到位;安全附件、保护、报警装置状态良好;充装过程受可追溯平台管制;应急预警疏散演练到位;杜绝充装非法移动式压力容器等违法行为,严防过充装、错充装等违规行为。企业自查情况报当地发证机关备案,各省辖市级、省直管县级市场监管局要强化证后监管,组织开展证后监督抽查。

  五、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消除安全隐患。我省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根据应检情况优化检验资源调配,为全省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提供充足的检验保障。要加强宣传和引导,传递质量优先、安全为主的理念。强化检验质量管控,杜绝不检验出报告、出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各省辖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异地检验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外省检验机构在我省开展现场检验的查处,严厉打击非法检验的行为。

  对于排查不认真、安全管理混乱、整改走过场的企业,各地要实施信用监管,加强监督执法手段。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全省通报。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