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5-19 11:38 来源:

  

关于《河南省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规范全省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的认定与管理,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序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河南省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反馈。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hnsj12315@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河南省放心消费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联系电话:0371---65928628

  

    附件:河南省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河南省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

维权服务示范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规范全省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的认定与管理,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序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放心消费示范街(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的规范、指导和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创建办)负责对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市级和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创建办和县级创建办)负责辖区内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街区(景区)、企业(单位)、消费者投诉站点的组织实施、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分为省级、市级、县(市、区)三级,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放心消费创建办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认定与管理。创建申报认定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是指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消费者普遍认同,社会效应明显,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和标准的商品销售、经营服务街区、景区、乡村等。

  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单位)是指严格按照放心消费创建的内容和要求开展活动,社会责任和诚信意识强,积极参与和有效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且成效显著,在行业系统内具有领先和示范效应,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标准的企业或单位(主要指:生产厂家、市场、商场、超市、商店 、餐饮店、药品、化妆品店、网店、酒店宾馆或旅馆等)。

  放心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是指具有一定规模,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健全,积极履行首问责任,兑现各项服务承诺,积极推广建立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和赔偿先付制度,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标准的企业、市场等。

  第六条 放心消费示范创建遵循政府主导、企业或单位自愿参加、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市场手段激励、社会监督 、非终身制和非有偿服务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考核

  第七条 申报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的基本条件:设有统一的创建工作管理机构,其组成部门有明确的创建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近1年未发生有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违法案件和重大消费纠纷与投诉事件;街区(景区)内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较大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经营场所内有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专用标识和温馨提示语;消费维权网络和投诉处理机制健全完善,消费者对街区(景区)内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口碑好、社会美誉度高;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与消费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商户和服务单位参创率达70%以上。

  申报市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的,还应在主要位置有醒目固定的放心消费创建提示标牌、社会承诺、消费投诉指引,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信息;近2年未发生有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违法案件和重大消费纠纷与投诉事件;与消费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商户和服务单位参创率达80%以上。

  申报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的,还应建立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有专门的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服务站(点),投诉处理有记录、有回访,对消费者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90%以上。近3年未发生有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违法案件和重大消费纠纷与投诉事件;与消费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商户和服务单位参创率达90%以上。

  第八条 申报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在河南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经济组织;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和服务与百姓生活或消费密切相关;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近一年未发生有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违法案件和重大消费纠纷与投诉事件;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申报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单位)的,还应自觉公开和主动兑现经营和服务承诺,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和服务法定责任与义务,自觉执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制度;建立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维权和投诉举报处理及时,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并有完整、真实的投诉处理记录;近2年未发生有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违法案件和重大消费纠纷与投诉事件。

  申报省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单位)的,还应重视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守合同、重信用,产品、商品、服务质量和价格、计量等信息公开透明,质量查询和追溯体系建立健全,无严重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积极探索建立先行赔付工作机制,企业(单位)的社会形象和认同度高;近3年未发生有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违法案件和重大消费纠纷与投诉事件。

  第九条 申报放心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的基本条件:具有一定规模,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和服务与百姓生活或消费密切相关;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近1年未发生有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违法案件和重大消费纠纷与投诉事件;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健全,积极履行首问责任,兑现各项服务承诺,建立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积极推行赔偿先付制度;符合消费维权服务站“八个一”建设标准,建立消费纠纷处理有效衔接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申报市级放心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的,还应是ODR企业,

  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处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并有完整、真实的投诉处理记录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回访等工作制度;近2年未发生有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违法案件和重大消费纠纷与投诉事件。

  申报省级放心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的,还应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和投诉处理机制,积极推行先行赔付制度,努力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生产经营主体普遍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机制,一般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率达到90%以上;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商品和服务质量事故,无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集访事件。

  第十条 创建(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的应实行逐级申报与分级审核,并分别由县级、市级、省级创建办组织抽查、审核、认定、公示,按管理权限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申报县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的,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后,由县级创建办按程序组织审核认定。

  申报市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的,须是县级创建办认定并授牌,满一年以上且继续保持该荣誉,经向县级创建办提出申请,县级创建办审核后予以推荐,由市创建办组织审核认定。

  申报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的,须是市级创建办认定并授牌满一年以上且继续保持该荣誉,经县、市创建办逐级审核后予以推荐,由省创建办组织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申报放心消费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企业(单位)、站点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按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向县级创建办提交下列材料(申报省级和市级的,应于10月底前向省级或市级创建办提交申报材料):

  (一)创建(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申报表;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行政许可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对照放心消费创建条件提出创建申请,并签署放心消费公开承诺书;

  (四)申报上一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的,还需提交本级放心消费创建办颁发的荣誉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与命名

  第十三条 对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的认定与命名,分别由县级、市级、省级放心消费创建办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组织考核与验收,并按管理权限进行认定与命名。其中,市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的认定命名数量一般不超过已获得县级创建办认定命名基数的20%;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的认定命名数量一般不超过已获得市级创建办认定命名基数的10%。

  第十四条 省、市、县三级创建办应分别建立示范创建评估专家库,由创建办组织专家库成员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对经创建办审核、专家评估通过的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认定命名前,要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等信息。

  第十六条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对象,由放心消费创建办组织专家库成员裁定。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投诉和举报,由创建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影响参评条件的,将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街区(景区)、企业(单位)、站点,授予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 激励与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企业(单位)、站点,可按照相关规定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公示的称号。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在信用管理与应用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激励,各级创建办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宣传,以提高市场主体的责任感、荣誉感、获得感。

  第十九条 获得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均应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

  第二十条 对获得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可将市场监管部门授予的标牌悬挂于生产经营场所主要醒目位置,或加载于网店首页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地、各部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等推出对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的激励措施,激发更多的市场主体积极投入放心消费示范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切实履行放心消费社会公开承诺,持续深化放心消费建设,不断提高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更好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维护好放心消费示范声誉,并主动接受政府部门、消费者及社会各方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强化日常业务指导,督促其更好地落实消费维权责任和义务,创新完善维权工作机制,积极会同有关单位推动其不断提升放心消费建设水平,并加强典型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制度。县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企业(单位)、站点一般每年抽查一次,市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企业(单位)、站点一般每两年抽查一次,省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企业(单位)、站点一般每三年抽查一次。抽查工作由创建办参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实施。

  对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创建办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的抽查工作,由认定授牌的创建办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下一级创建办组织实施。实行委托的,委托单位还应按一定的比例抽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点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认定授牌的创建办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换发相应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动态跟踪管理中,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授牌的创建办撤销其命名:

  (一)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中有违法违规被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的;

  (三)因未尽到经营者法定责任导致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发生商品质量、餐饮服务、景区旅游等安全、质量事故(事件)产生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消费纠纷投诉频发且处理不主动不及时,或发生重大或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在消费者组织、媒体舆论、社会公众等消费监督中反映与其示范承诺不相符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六)企业破产、注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困难,难以达到第七条至第九条所列条件的;

  (七)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情形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已公布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一经发现存在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停止使用“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企业(单位)、站点”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对撤销公示称号的街区(景区)、企业(单位)、站点由所公示创建办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公告。该街区(景区)、企业(单位)、站点在被撤销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创建办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示范企业(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景区)、企业(单位)、站点认定与管理中的表格、证书、奖牌等应统一规格式样,由省创建办另行规定,各级创建办根据省创建办规定的规格式样进行制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