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生产与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5-08 16:29 来源: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生产与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以下简称《许可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提升行政许可质量和效率,推动行政许可改革,现就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许可实施

  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发证机关(包括受理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审批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许可规则》《实施意见》《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工作。

  二、许可申请

  (一)申请方式

  按照省政府“一网通办”要求,申请采用网上填报、无纸申报的方式。网上所提交的材料应是原件的扫描件,若是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网上提交日期即为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

  (二)申请书填写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申请书格式和填写说明规范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三)有关规定

  1.2019年6月1日后,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按新《许可规则》执行。

  2.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产品类别(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对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0-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承诺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没有取得新的许可证前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生产或充装活动。

  4.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换证申请的,按照首次申请处理。

  5.持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由于变更、增项等原因需要提前换证时,可向受理机构提出提前换证申请,并说明理由。提前换证不得采用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新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签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6. 原许可证持证单位,如果其持证项目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规定,可按换证或变更提出申请,对原许可证进行变更(转换);否则,应按新取证(或增项)申请。

  三、受理

  (一)审查与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并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对于具有《许可规则》3.3.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受理机构可依据总局或省局作业人员公示系统或人事部门学历、职称公示平台,对申请单位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技术人员学历、职称造假或者作业人员,按申请单位提供虚假申请资料处理,直接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以上文书以电子形式出具。依申请单位申请,受理机构应出具书面文书。

  (二)申请信息变更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发生《许可规则》3.3.4条规定情况时,应向受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或变更申请。

  1.重新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变更制造(充装)地址或许可子项目,应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应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终止申请表》(见附件4),向审批机构提出终止原许可申请,审批机构应依法终止原许可申请,并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见附件5)。

  2.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单位发生《许可规则》3.3.4条其它变更情况时,应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向原受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原受理机构在变更申请表上填写受理意见或者出具变更的受理决定书。

  (三)受理有效期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 1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鉴定评审,原受理决定书自动失效。2019年6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由于试安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可以在受理决定书期满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最多一次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鉴定评审

  (一)评审委托

  1.受理机构在出具《受理决定书》时,按照不连续、随机原则委托评审机构。评审机构不得对同一申请单位的同一许可项目进行连续评审。

  2.评审机构应于《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接受委托。确有原因无法承担委托任务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3.申请单位认为委托的评审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当在收到《受理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构提出更换评审机构书面申请。如情况属实,应更换评审机构。

  (1)评审单位与上次评审单位重复;

  (2)评审单位存在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

  (3)评审单位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

  (4)评审单位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4.申请单位和被委托的评审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二)鉴定评审组织

  1.评审告知

  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鉴定评审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抄报审批机构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2.评审方式

  评审机构应制定评审方案,优化评审过程。现场评审人数一般为2至3人,现场评审应在2至3日内完成。

  3.申请回避

  申请单位认为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在评审前向评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如情况属实,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

  (三)现场鉴定评审

  1.首次会议

  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组要听取申请单位关于取(换)证自查情况汇报,听取(征求)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对申请单位的安全监察意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参会,各质量控制责任系统负责人、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检验人员等应参会,参会人员应签到。

  2.人员评审

  应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许可管理、专业、作业人员一览表》中随机抽查,主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按人建立档案,档案内容是否齐全,人员教育培训是否到位。应按照《许可规则》M1.2.2和专项条件中对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要求,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等管理人员进行书面或座谈考核,并做好记录。

  评审机构应对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职称、学历和工作经历逐一确认。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现场施工与检验试验、材料与理化、焊接与无损检测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许可规则》对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要求的,一般由申请单位的技术人员担任。

  3.设备设施评审

  应从申请单位《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仪器台账》中随机抽查,主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按台建立档案,档案内容是否齐全,设备管理是否规范。应对与特种设备许可有关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审,在用特种设备应逐台建立设备档案,有使用登记证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4.生产业绩评审

  应从申请单位《产品(施工)台账》中随机抽取产品进行评审,抽取产品应有代表性。主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按台建立产品(施工)档案,是否有专门档案存放场所,档案存放和保管是否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生产业绩是否满足许可要求。

  5.关于评审资料上报

  采用网上和纸质同时上报方式。评审机构应于上传网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评审材料送达审批机构。纸质评审材料应装订成册。

  上报的评审材料应包括:行政许可发证信息汇总表、申请书、受理决定书、鉴定评审报告、存在问题整改报告(需要整改时提供)和其它与许可有关的必要证明、说明材料。

  (四)现场监督

  发证机关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监察员不参与评审、不得影响评审结论,发现问题应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

  五、审查与发证

  (一)审批时限

  审批机构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在发证机关承诺的时限(10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办法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经发证机关主管领导同意,且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许可规则》规定的20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自评审材料上传之日起计算。经审查,评审材料如需补正的,审批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限从再次上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有效期计算

  1.首次取证时,许可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2.许可证延续时,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换证的,新许可证有效期从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完成换证的,按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3.许可证增项、补发、变更(许可级别改变和许可机关改变除外)时,新许可证书有效期按照原许可证执行,原许可证由审批机构负责收回。

  4.许可子项目级别改变、许可机关改变的以及地址搬迁后不在原发证机关辖区的,新许可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许可证变更

  (一)审查方式

  一般采用资料审查方式。持证单位申请变更时,应经自查满足许可条件,并提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点许可条件自查表》(内容和格式由省局统一制定)或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经审查,审批机构认为需要现场核实的,可直接派人或委托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对于持证单位搬迁后不再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制造(充装)地址搬迁、提高许可参数级别、以及制造(充装)地址注销可能导致申请单位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等变更,应进行鉴定评审。

  (二)单位名称改变

  申请单位应按照《许可规则》3.6.2.2条提出申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改变企业法人的单位名称改变

  申请单位应以变更后的单位名称重新任命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聘用有关作业人员,修订颁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有关记录表卡。

  2.改变企业法人的单位名称改变

  由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原因,原持证单位需要将所持有的许可证变更到其它单位名下时,原持证单位应在新单位占有股份,以新单位名义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应提供改制文件或重组协议等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能证明原持证单位同意以与许可有关的全部资源(包括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等)整编制划入新单位,新单位对原持证单位重组前生产设备(限许可范围内)的质量安全负责,并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原许可证书变更

  1.原许可证书使用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原许可证书)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许可证持证单位申请换证、变更、增项、补正时,应按新《许可规则》要求进行。

  2.原许可证书变更(转换)

  申请单位应向受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7)

  (2)《特种设备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变更(转换)对照表》(见附件8);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点许可条件自查表》或自查报告;

  (4)原生产许可证原件。

  审批机构依据《实施意见》附件1《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对原许可证书进行变更;不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规定的,应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3.发证机关改变

  对原由总局实施、按新许可要求由省局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申请变更时应填写《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申请书》,其它申请资料按照许可证变更要求提交;如果申请单位同时持有省局颁发相应许可证,应按“增项”同时提出申请;如果仅持有总局颁发许可证,应按“首次”提出申请。新许可证许可范围按照新《许可规则》和《实施意见》进行变更,有效期与原许可证一致。申请单位应在取得新的许可后向总局办理注销手续。

  七、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持证单位符合《许可规则》3.6.3.2条规定条件,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以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需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发证信息汇总表(见附件9)

  (2)自我声明承诺书(见附件10)

  (3)《特种设备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变更(转换)对照表》(仅限原许可证持证单位提供)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点许可条件自查表》

  (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生产业绩表(见附件11)

  以上资料可以和换证申请同时提交。

  持证单位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取得电梯中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造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中水上游乐设施、无动力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换证时应进行鉴定评审,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取得A级乘客电梯制造许可和A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换取A1级证书时,换证时应进行鉴定评审,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八、其它有关规定

  (一)许可证补发

  1.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需要补发的,申请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见附件12》向原发证机关受理机构提出补证申请。

  2.补发的新许可证上增加补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二)延期换证

  制造、充装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因改制、技术改造或者批准的制造、充装场地搬迁等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换证,延长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许可

  1.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限制范围

  根据企业申请,可以对产品品种或部件、材料、制造方法、用途等进行限制。

  2.试设计文件

  D级压力容器试设计文件不少于4套,包含热交换器、塔式容器、储存(分离)容器和反应容器各1套;试制造产品1台,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分类向下覆盖产品范围;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当按照许可规则附件C1.3条进行试设计,试设计文件不可以用于制造,也不可以用于试制造。

  3.超大型中低压容器现场制造许可

  具备A2级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单位,按照《许可规则》3.6.1.2条规定,申请增项。由制造地监检机构对申请单位的A3条件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四)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具有符合以下规定数量且办理使用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或托管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

  (1)民用液化石油气瓶≥3000只;

  (2)氧、氮、氩、二氧化碳、溶解乙炔等工业用气瓶≥1000只。

  2.气瓶充装单位在同一城市存在多家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人。

  (五)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中对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有年限要求的,从首次取证日期开始计算。

  2.技术负责人与质保工程师可兼职。

  3.2019年6月1日已办理安装告知的试安装工程继续有效,但必须在申请受理决定后一年之内完成全部鉴定评审和整改工作。

  4.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试制造样机和试安装样机应能够体现并验证申请单位的制造(安装)和检验能力,样机的制造(安装)工艺应包括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控制要素,且覆盖制造(安装)过程主要工序。试制造(安装)前,申请单位应将试制造(安装)样机及其安装场所报受委托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对样机的代表性提出意见并进行确认。现场评审时,应对样机的质量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对安装在使用单位的样机,在其安装过程经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监督检验证书的情况下,可以不对样机进行现场检查。

  (六)本通知如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政府行政许可有关要求不一致的,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政府行政许可有关要求为准。

20200110贯彻特种设备生许可通知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