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豫市监办〔2020〕11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要求,经省局同意,现就做好我省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备案程序
(一)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第一项之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信息(参考模板见附件1)。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当场、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提交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信息。
(二)当场提交纸质版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信息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向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出具《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信息回执》(样表见附件2)。
(三)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信息5个工作日内应将备案信息在本部门或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二、发布备案指南
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和本通知精神,及时明确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信息提交方式、受理备案的办事机构、咨询电话等,及时发布《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工作指南》,方便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办理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事宜。
三、严格依法依规备案
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严禁要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规定备案信息以外的任何材料,严禁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公布备案信息。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本辖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工作。
附件:1.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信息表(参考模板)
2.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信息回执(样表)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信息表
(参考模板)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营地址 | 县(市、区)乡(镇、街道) 路 号 |
冷冻冷藏仓库地址 | 1.县(市、区)乡(镇、街道) 路 号 2.县(市、区)乡(镇、街道) 路 号 |
经营范围和方式 | 经营范围和方式:□食品存储 □食品存储及运输 □冷冻 □冷藏 |
冷冻冷藏存储能力/冷冻冷藏仓库容积 | |
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 |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
填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附件2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
备案信息回执(样表)
(企业或冷库名称):
你单位提交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信息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回执。
经办人: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