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7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10370-01-2020-00063
主题分类:公告通知
文   号:2020年第16号(通告)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0-03-23 09:55:53.0
发布日期:2020-03-20 09:55:53.0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0年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复混肥料、磷肥、氮肥、联合收割机等4种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次共抽查212家企业,实际抽样检验了60家次企业61批次产品,其中7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现将抽查情况通告如下:

  一、 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 复混肥料。本次抽查发现5批次复混肥料产品质量不合格,承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金道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合肥料,包装标识项目实测未标注缩二脲警示语,标准规定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在包装容器上需标明“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警示语。

  2.河南昊邦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合肥料,包装标识项目实测未标注缩二脲警示语,标准规定“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在包装容器上需标明“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警示语。

  3.河南丰四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合肥料,包装标识项目实测未标明高氯警示语,标准规定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 “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警示语。

  4.河南兴发昊利达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合肥料,包装标识项目实测未标明高氯警示语,标准规定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 “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警示语。

  5.郑州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合肥料,包装标识项目实测未标缩二脲警示语,标准规定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在包装容器上需标明“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警示语。

  (二)氮肥。本次抽查发现2批次硫酸铵产品质量不合格,

  承检机构为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6. 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硫酸铵,游离酸(H2SO4)项目实测值0.51%,标准规定≤0.20%。

  7. 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硫酸铵,游离酸(H2SO4)项目实测值0.36%,标准规定≤0.20%。

  二、处置措施

  针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产品质量安全,遇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附件: 1.复混肥料等4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2.复混肥料等4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情况表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doc

附件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