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10370-01-2020-00008
主题分类:文件发布
文   号:豫市监办〔2019〕146号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19-12-27 15:57:54.0
发布日期:2020-01-13 15:57:54.0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市监办〔2019〕14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现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管理全覆盖。自2020年1月1日起,各地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辖区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食品销售者及取得《营业执照》但无需取得许可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全面开展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2020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所有食品销售者(含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的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二、实行动态管理。坚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一是每年对食品销售者首次检查时,按照《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指导意见》附件1)《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指导意见》附件2)所列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打分,并结合销售者存在调整风险等级的具体情形,确定其风险等级。二是严格按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中关于对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频次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时调整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2020年12月20日前,70%以上的食品销售者(含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实现风险分级动态管理;2021年全面实现风险分级动态管理。

  三、定期统计上报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各地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季报表(见附件)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报省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苗健  0371-65569023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