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10370-01-2020-00007
主题分类:文件发布
文   号:豫市监办〔2019〕145号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19-12-25 15:55:25.0
发布日期:2020-01-13 15:55:25.0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

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豫市监办〔2019〕14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信息中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的要求,为做好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认真学习《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精神,对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切实做好年报中新增工作事项。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各单位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要求,认真做好“多报合一”工作。

  《通知》要求,突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报。在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风险行业领域,对于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正常经营企业,推动实现100%年报目标。药品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向信用监管职能部门提供相关企业信息,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开展企业年报宣传、督报、抽查工作。

  积极推进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年报。按照原河南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商〔2014〕13号)要求,继续做好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工作。

  三、加强年报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年报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分工,及时分析研判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有序开展、抓出成效。

  四、明确市场主体年报基数。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2019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报送2019年度年报。2019年度应当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数量为:成立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前(包含12月31日),且存续的市场主体数量(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前因未年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五、强化年报工作督导考核。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年报通报督查工作机制,将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加大工作力度,密切跟踪年报公示工作进展,定期通报本地年报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导考核,确保我省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省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将继续实行企业年报通报制度,适时对各地企业年报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度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实施约谈。

  六、严格遵守年报工作纪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规范指导市场主体自主填报年报,提高年报数据质量。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代替市场主体年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年报事项,不得擅自修改年报相关数据,防止虚假年报问题发生。

  2019年度年报结束后,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7月20日前,上报年报工作总结。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3号)

          2.《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