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1220539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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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建议提案办理公示
文   号:豫市监提案字﹝2019﹞32号
所属机构:
成文日期:2020-01-13 16:02:42.0
发布日期:2020-01-13 16:02:42.0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1220539号提案的答复

 

付国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职业打假背离初心异化生长问题突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职业打假,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利用法律保护消费者的相关规定和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的漏洞或违法瑕疵,通过向商家索赔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以获得举报奖励等方式进行的举报投诉行为。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修订,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使得职业打假群体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轻松获得高额赔偿或举报奖金,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数量大幅增加。

 

一、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到:“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案例: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函[2017]181号《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指出,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最高院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二、市场监管部门所做工作

2016年11月16日,工商总局出手整治职业打假行为,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并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其中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2018年1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省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中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要求,主动聚焦行业监管乱象,重拳打击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截至目前,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排查梳理出“职业打假人”涉黑线索近千条,部分线索已经移交公安部门,进入侦查索证环节。

2018年3月15日,全国首部市场监管领域统一投诉举报程序的政府规章《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正式施行,该规章要求建立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统一编码,统一处理,统一告知,并为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提供支持。例如,该系统可以将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主要反映问题、涉及领域或商品服务类别等内容逐一记载,系统后台自动生成与该身份证号码相关联的投诉及举报数量、复议或者诉讼等信息,从而判断投诉人是否重复举报与投诉。通过该系统以及数据挖掘,能够迅速发现个案之间的关联性,锁定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从而将其与正常维权的消费者区别开来。当然,这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职业打假投诉过程中,落实投诉实名要求,严格核实身份信息。这应当成为一项基础工作。只有这样做,才能在传统的书面、电话等告知方式基础上,增加信息管理系统主动推送告知的方式。也就是说,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该系统,以主动推送的方式告知处理结果。今后投诉人和举报人将获得一个编码,绑定其手机号,处理结果可以像传送物流信息那样高效而便捷。数据化管理,是实现智慧监管与精准执法的基础,运用大数据甄别知假买假行为。

同时,面对机构改革,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应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事宜,取得良好效果。一是苦练内功,提高执法能力。深入开展学法培训活动,坚持实行“干部大讲堂”,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法律运用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整合职能,上下协调联动。整合原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局的投诉举报受理职能,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按分工分流,全程跟踪服务,并对最终答复进行把关,遇有疑难或涉及多个处室的案件,则牵头组织协调会商工作;三是注重细节,规范执法行为。紧扣重点环节,确保流程完整,如投诉举报案件受理、查处结果等业务流程办结时,均及时书面通知职业打假人,同时防止时限超时,制定案件时限记录表,每个环节都按照原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局最严格的时限规定操作;四是强化沟通,加强外部学习。主动搜集各地处理职业打假人案例,学习良好经验,吸取失败教训。并深入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的工作情况和意见交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职业打假投诉予以高度重视

在职业打假风潮下部份干部未引起足够重视,仍像对待普通投诉举报案件一样处理,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应对职业打假,首先要统一全体干部的思想,对职业打假投诉予以高度重视,省市场监管局将对相关的投诉处理工作给予足够的人力、物力支持,同时在处理投诉举报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做到滴水不漏,防止职业打假人借题发挥。

(二)加强干部法律知识学习,提升干部依法行政素质

合并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市场监管干部普遍对原来属于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同时在执法岗位调整、轮换后,往往对新岗位的法律规定、执法程序、依法行政要求等并不熟悉,一旦遇到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投诉,往往对相关问题考虑不周全,处置不当。因此,定期加强干部法律知识学习,提升干部依法行政素质是应对职业打假投诉的关键所在。

(三)加强日常监管,普及法律宣传,提高广大经营户的守法意识,防止成为职业打假人的攻击目标

大部份商户在成为职业打假人目标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经营行为违法,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违法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加强日常监管及对商户的普法宣传教育很有必要,特别是对淘宝商家、微商、超市卖家等容易成为打假目标的重点经营户更是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违法成本,在经营过程中尽量避免违法行为的出现。

(四)遇到法律问题多与政府法制办、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支持

若遇到职业打假人反映的问题争议较大,将主动与政府法制办、法院等部门进行提前沟通,争取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支持,做到心中有底,一旦遇到复议、诉讼亦可从容应对,防止被职业打假人以诉讼、复议相要挟。

(五)借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压态势,进一步打击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职业打假

下一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扫黑办”将继续加强与地方“扫黑办”的沟通联系,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排查,做好以“职业打假”名义从事勒索行为的线索排查统计工作。同时配合公安机关收集锁定相关证据,加快案件处理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秩序。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