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2018年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案例

时间:2018-11-05 09:48 来源:

一、混淆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1.江苏××电梯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办案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工商局

处罚时间:1月9日

处罚结果:罚款150万元

江苏省连云港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发现江苏××电梯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电梯上使用SIEMENS标志。经进一步查证,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虽然经SIEMENS商标权利人及其授权人同意在电梯上标注“西门子合作伙伴”和 “Siemens core components”等字样,但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将SIEMENS、siemens、Siemens与其他字母分列两排,且字号明显放大并突出SIEMENS、siemens、Siemens,其他字母字号较小易被忽略。

连云港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突出使用SIEMENS、siemens、Siemens标志的行为,极易让人对其生产的电梯来源产生混淆,不当利用了商标权利人的市场影响力,误导社会公众,构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所指的混淆行为。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连云港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某食品江苏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办案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

处罚时间:5月31日

处罚结果:罚款20万元

1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劲牌有限公司举报称,某食品江苏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牌增力酒外包装与其产品劲牌中国劲酒相近似,并提供了举报材料及商品实物。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下半年与上海××酿酒有限公司保健酒厂达成口头委托生产协议,委托该保健酒厂生产××牌增力酒,具体生产根据当事人的订单安排。根据协议,当事人负责产品包装设计,保健酒厂负责××牌增力酒配方设计、原材料采购和生产。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并自行经销的××牌增力酒和劲牌有限公司的劲牌中国劲酒保健酒在外观包装上十分近似,不仅损害了劲牌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误导了消费者。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实施混淆行为。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商业贿赂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3.江苏南通好得家生活馆商业贿赂案

办案机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

处罚时间:5月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商业贿赂行为罚款10万元;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没收油面筋、冬笋等21个品种食品1551袋/盒,并处罚款2万元;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罚款0.2万元

此案是江苏省首例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商业贿赂案。3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通州区某建材市场的好得家生活馆存在无照经营行为。

3月20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从2018年3月10日起,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从事食品及其他商品销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办公场所内有“好得家生活馆、旅行社、客源地、人数、营业额、奖励、导游签名、备注、开单”等内容的单据18张及记有“日期、编号、人数、姓名简称”等内容的游客情况记录本。当日,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7月27日,羊某以当事人的名义与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签订租赁管理合同,用于开设“好得家生活馆”旅游超市,并已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的租金。

2018年3月10日起,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好得家生活馆”为名,对外销售食品及其他商品。同时,当事人采取向上海、无锡、南京的5家旅行社及自带团队的导游、驾驶员给付现金的方式,吸引导游、驾驶员带旅游团游客过来消费。根据旅游团游客人数,当事人以每人10元或12元的标准支付“人头介绍费”,并按旅游团游客消费总额10%至30%的标准,支付“销售提成”。

5家旅行社及自带团队的导游朱某等人从羊某处以现金方式支取约定的“人头介绍费”及“销售提成”。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接待旅行社37团次、游客1590人次,向导游、驾驶员及旅行社支付“人头介绍费”16234元。当事人收银系统预先设置了商品销售提成比例,按此比例应向导游、驾驶员及旅行社给付“销售提成”14348.7元,实际用现金方式向导游、驾驶员及旅行社给付“销售提成”14151.3元。综上,当事人向导游、驾驶员及旅行社给付“人头介绍费”及“销售提成”共计30385.3元,向游客销售的食品及其他商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未领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游客销售食品及其他商品1603件,销售金额为54379元。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导游、司机和旅行社对游客的特殊影响力,暗中给付导游、驾驶员、旅行社“人头介绍费”和“销售提成”,拉拢促使导游及旅行社将游客带至“好得家生活馆”进行购物消费(未如实入账)以牟取交易机会,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无照经营之行为,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三、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4.浙江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免费试用” “拍A发B”刷单炒信案

办案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9月14日

处罚结果:罚款150万元

6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名为“美丽啪”的网站存在帮助电商刷单的行为。经过前期细致的摸排和精心的准备,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于7月10日对涉案公司开展执法行动,一举查实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以商品免费试用的名义进行虚假交易,进而提升商品交易量的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开发了“美丽啪”平台,2017 年10月以商品免费试用平台名义上线运营,对外宣传通过免费试用可以帮助电商提高店铺信誉,以此吸引商家和用户使用该平台。在商品试用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设置试用条件、流程等方式,引导用户前往商家店铺购买试用商品,下单后商家发货给用户另一商品(多数为低价值的赠品),即“拍A发B”的交易模式。交易完成后,商家通过“美丽啪”平台将购买试用商品的货款返还给用户。截至7月10日被查处,共有3495家电商通过“美丽啪”平台进行商品试用42107次,其中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17453次,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产生虚假交易记录63万条。当事人通过“美丽啪”平台共收取商家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17965907.73元,获利8036863.09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开发运营“美丽啪”平台,帮助提高店铺信誉,吸引商家使用该平台,同时指导、协助、审核商家的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行为,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5.浙江金华JS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

办案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4月9日

处罚结果:罚款200万元

此案为浙江首起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组织虚假交易案。3月21日,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在金华JS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当场锁定其网络刷单行为。当日,该局对此案立案调查,于3月27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为入驻拼多多、苏宁易购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提升网店信誉,增加商品销量记录。

当事人自建服务器,使用PO工作室刷单平台系统,将通过网络采购或购买手机号码自行注册两种方式取得的购物平台上的买家账号导入系统,使用网店商家提供的资金(先行支付或当事人垫付),通过计算机模拟手机客户端操作的方式虚假下单采购商品,并使用网络采购的空包物流单号或商家自行联系的物流发送空包裹,欺骗第三方交易平台取得交易记录,从而实现刷单炒信流程。

由于PO工作室刷单平台系统仅存有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3月21日(案发日)的刷单数据,执法人员通过导出后统计,共有刷单记录18.9万条。当事人涉及的刷单商品金额为2015.8119万元,涉及空包物流的金额为12.03万元,获取佣金209.5万元。与此同时,当事人擅自删除用于经营电脑内的所有电子数据,销毁证据,导致其他数据无法核实提取。

4月9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该局认为,当事人采取不法手段,帮助其他经营者提升网店信誉、增加产品销量获取佣金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组织虚假交易行为。由于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的金额及刷单交易笔数特别巨大,该局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6.浙江湖州查处三人合谋侵犯商业技术秘密案

办案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6月1日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A、Z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对起次要作用的当事人S从轻处罚10万元

1月22日,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电子科技公司举报,称该企业技术人员存在泄露企业核心生产工艺、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合法利益。该局根据举报,多次赴省内外调查取证,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查证当事人A、Z、S侵犯湖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

经查,A作为湖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工艺装备部长和原料生产线项目执行人,与公司签订企业员工保密协议和项目保密协议。协议明确约定,A在任职期内完成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均为职务成果,公司享有知识产权。A在该公司研发出被列为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原料除杂加工工艺后,为了牟取私利,与该公司的原料供应商Z合伙在江苏连云港建厂,并将其窃取的生产工艺秘密传授给工厂管理人员S,利用该项工艺生产成品原材料。截至案发,该厂共生产成品原料200吨,尚未对外销售。

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本案当事人A为牟取私利,窃取被湖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列为商业秘密的原料生产工艺,并与当事人Z、S利用该项生产工艺生产原材料的行为,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局对3名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7. 江苏鸿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办案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工商局

处罚时间:5月30日  

处罚结果:罚款10万元

4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苏鸿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分管领导批准,该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从2017年12月起,就其开发的“小天鹅·望山院墅”(小天鹅南苑)房产项目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即每售出10套房产(以购房者交纳20万定金为准)就进行一次抽奖,最高奖为一辆奔驰S系汽车。当事人确定开展上述抽奖促销活动后,委托无锡两家公司印制了包含“每售十套别墅,抽取一次奔驰S系豪车(以交纳20万元定金为准)”“为保证抽奖的公平性,活动将全程邀请无锡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参与”“活动截止日期2018年3月15日”等内容的广告单页并对外宣传。

因销售业绩不佳,当事人于上述抽奖促销活动到期后,继续开展该促销活动,并委托无锡某公司印制了包含“每售十套别墅,抽取一次奔驰S系豪车”“活动截止日期2018年6月25日”等内容的广告单页并对外宣传。

自当事人开展上述抽奖促销活动开始至案发,共销售别墅15套。4月15日,当事人组织前10套别墅认购者进行抽奖,并委托无锡市锡城公证处对此次抽奖活动公证。现场一名别墅认购者抽取了价值为92.8万元(不含税费和其他费用)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型号:S320L)。

5月24日,无锡市工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无锡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为促进销售,采用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且最高奖奖品为价值92.8万元的奔驰汽车,其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该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

 

8.上海吉盛伟邦环球家居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办案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工商局

处罚时间:1月17日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以罚款8万元

此案是广东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首起不正当竞争案件。1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上海吉盛伟邦环球家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家居品牌管理的分公司,为了提高其管理的某家新开张家居商场的知名度,制定了开业促销活动方案,并于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1日在商场内举行有奖销售活动。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包括一辆租赁的奔驰smart小轿车的一年使用权、iphone8手机、商品部分免单、现金红包等。其中,终极大奖(租赁的奔驰smart小轿车的一年使用权)的抽奖时间为2018年1月1日19时,其他奖项的抽奖时间穿插于3天的活动期间内。当事人向某二手车行租赁了一辆红色二手奔驰smart小轿车,摆放于商场内的抽奖区域。

当事人在户外广告及宣传资料中,标注“送车子,送金子,送票子,免单100%”“终极大奖礼献全城,奔驰豪车免费开回家”“38个免单现金大奖最高4999元加码抽”“3000份价值万元温度礼包到店领”等内容。经佛山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实际上设置的终极大奖并非全新奔驰smart小轿车的所有权,而是一辆二手奔驰smart小轿车的一年使用权,该小轿车在二手车行的一年使用权的挂牌销售价为4.5万元,全免单奖项只有1个,部分免单奖项有37个,温度礼包仅仅是理论上价值可能过万元。当事人对上述奖品的信息未作明确清晰的表述,容易让消费者对此产生误解,使消费者无法实际获得可以合理期待的奖励。

1月1日19时,此次有奖销售活动的终极大奖通过抽奖方式产生。由于中奖者对车辆的需求意愿不大,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协议书:中奖者自愿放弃获赠二手奔驰smart小轿车一年使用权,当事人通过现金支付2.4万元给中奖者作为补偿。

1月17日,佛山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商业诋毁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9.郑州××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办案机关:河南省郑州市工商局

处罚时间:9月6日

处罚结果:罚款20万元

3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郑州××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主要销售卡罗拉等一汽丰田品牌汽车。市场中,与当事人所售的卡罗拉同档价位、性能的竞争车型主要有大众朗逸、日产轩逸、别克英朗等品牌轿车。2017年10月12日,当事人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利用其在汽车之家网站平台上所拥有的企业网页的新闻资讯栏目,转发一篇新闻资讯文章《10万元级别家用车为什么只考虑卡罗拉》。在文章中,当事人将其所销售的卡罗拉牌轿车与日产轩逸、别克英朗、广丰雷凌轿车,在产品质量、配置、安全性能等方面进行了贬损性对比,并通过实车配图的形式诋毁日产轩逸、别克英朗和广丰雷凌轿车。当事人已于 3 月 19 日主动将此文章删除。

郑州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案件的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案发后主动删除涉案文章,该局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

 

七、互联网专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10.浙江海盐查处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妨碍竞争案

办案机关: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7月6日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4月20日,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某知名外卖平台海盐地区的代理商,通过后台管理软件修改数据的方式,缩小商家配送范围,迫使平台上有关商家退出另一公司运营的竞争平台,给部分商家和竞争对手造成经济损失。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7月成为国内某知名外卖平台海盐地区的代理商,负责海盐地区代理和管理商家入驻平台等事宜,并通过后台管理软件进行包括划定商家配送范围等内容的商家维护。

2018年4月初,当事人从总部得知其代理的外卖平台在海盐地区的市场占有率有所下降,从2月的62.83%下降至3月的61.66%。当事人调查发现,部分签约其代理外卖平台的商家同时上线“闪电小哥”平台。当事人于4月上旬起通过下属业务员,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同时上线两个平台的商家,要求其关闭或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上的经营,否则将暂停相关商家在当事人代理的外卖平台的经营。随后大部分商家关闭或暂时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上的经营。

因无正当理由直接关停签约商户服务无法通过总部审批,自4月11日起,当事人对不愿关闭或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上经营的部分商家,通过使用后台管理软件修改后台数据的方式,缩小相关商家在当事人代理的外卖平台上的配送范围,将原本正常半径为2.5公里至3公里的配送范围缩小到0.2公里至1.5公里,迫使商家关闭或暂时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上的经营,之后才予以恢复。在此期间,相关商家在当事人代理外卖平台上的接单量显著下降,上线或使用“闪电小哥”平台商家的数量明显减少。

海盐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为维持其市场占有率,采用修改商家配送范围等不当技术手段,强迫其平台商家关闭或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局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月26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知名外卖平台海盐地区的另一代理商——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相同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