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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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4-12 09:3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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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

    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标准实施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避免不符合标准、未通过CCC认证的产品流入市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组织对电动自行车开展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超出CCC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和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或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同时生产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企业,核实企业和产品是否获得CCC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严禁生产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违标电动自行车。

    公安机关要推动地方立法,提请政府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适时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检查,严管通行秩序,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

    二、加强顶层设计,争取政策支持

    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要积极提请党委政府综合施策,制定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满不得上路通行。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提请地方政府进一步增加公交供给,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报请政府实行免费乘坐公交政策,引导人民群众在出行时更多选择公共交通方式,不断减少电动自行车出行给城市道路交通带来的交通压力和安全隐患。

    三、强化宣传引导,构建社会共治

    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要加强新标准的宣贯实施和推广工作,广泛宣传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企业不生产违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努力营造新标准贯彻执行的良好氛围。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电动自行车整治力度,定期开展集中统一行动,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群众宣传教育,宣传电动自行车通行、充电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曝光典型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案例,教育引导群众自觉规范道路通行、充电行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各地、各部门在新标准实施监督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及公安部门反馈。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       

                                    2019年4月9日

关于转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