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开展气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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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7-09 09:3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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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气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豫市监〔2019227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今年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了对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新城等地瓶装液化气市场暗访明查情况,违规充装等问题普遍存在,安全隐患较大。为杜绝我省发生类似问题,防范气瓶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2019年第22号公告,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省局决定于2019年下半年在全省开展气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和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行政许可,建立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


建立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是保障气瓶安全的重要手段。《许可规则》要求,气瓶充装单位要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信息化平台建设。

自2020年4月1日起,气瓶充装(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单位,均应满足《许可规则》关于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的要求;评审机构在实施气瓶充装(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单位现场评审时,对充装单位安装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情况,应按照《许可规则》D2.1(4)和D2.7.1.6(2)规定进行重点把关检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评审结论不得评定为符合要求;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对气瓶充装单位开展年度检查时,应重点检查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未满足《许可规则》D2.1(4)和D2.7.1.6(2)规定的充装单位不得评定为合格,并督促其整改达到要求。

二、严格气瓶使用登记,夯实气瓶安全监管基础。

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是加强气瓶安全监管的基本手段。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及时为申请气瓶使用登记的单位(个人)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同时要加强宣传,督促个人及时办理车用气瓶(特别是LNG气瓶)使用登记。各气瓶检验单位、充装单位不得为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实施检验或进行充装。

三、严格气瓶充装管理,坚决打击各类违法充装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情况。一是检查是否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是否明确了责任人员;二是检查各级各类责任人员、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落实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检查,是否落实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工作记录是否完整;三是检查气瓶管理情况,是否建立规范的气瓶管理台帐,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报废或翻新气瓶等违法行为;四是检查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制度是否落实;五是检查是否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或者瓶装气体消费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培训;六是重点检查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行为,严禁对疑似液化石油气倒装者进行充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发现不履行充装前后安全检查、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或翻新改造气瓶等非法违法行为,要依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四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理;对无证充装站,要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处理,立即封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充装功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四、严格气瓶检验管理,严防翻新改造气瓶流入市场。

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充装单位制定气瓶定期检验计划,及时将气瓶送至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在对气瓶检验单位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时,一要检查检验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建立气瓶检验工作台账,是否严格执行检验规则,认真填写各项原始记录,检验项目是否齐全,出具检验报告是否规范;二是检查不合格气瓶处理情况,是否建立报废气瓶处理工作台账,是否对报废气瓶采取压扁、解体等不可恢复性方式进行处理;三是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翻新改造气瓶等行为,严防翻新改造气瓶重新流入市场。

五、强力推动治理工作开展,务求取得实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气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对排查出的问题逐条落实、逐项销号;要形成整治合力,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稽查执法等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要开展气瓶安全专项治理督导检查等,确保治理效果。省局将适时对各地气瓶安全专项治理以及充装单位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要及时填报气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并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上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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