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异议信息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示条例》)有关规定和《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协同做好一体化数据平台有关系统使用的通知》(办字〔2018〕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企业公示信息异议处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根据公示条例的要求,公示异议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公示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提出的疑问或查询。公示异议信息处理结果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社会共治的有力抓手,是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手段。公示异议信息处理的成效直接影响政府部门的形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示信息异议处理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防不作为、慢作为情况发生。
二、按照时限,及时回复
公示异议信息的处理,按登记管辖的原则,由登记机关自举报人或查询人通过公示系统成功提交有效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对于符合公示条例规定的异议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反馈给举报人或查询人,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或查询人。对于不符合公示条例规定的异议信息的处理情况只需通过公示系统反馈举报人或查询人。
三、明确任务,专人负责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要求,进行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专人负责,推动公示信息异议处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确保公示信息异议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省局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处、企业注册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信息中心和各省辖市、县(市、区)工商登记机关等,要建立本单位公示异议信息处理工作联络员制度,负责及时处理本单位出现的公示异议信息。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及省局企业注册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确定联络人员。请于5月10日前报省局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中,使用数据归集共享模块中的“异议处理”功能进行公示异议信息的处理(详见使用手册)。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