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质监特发〔2011〕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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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和《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统计的特种设备事故表明,违规操作是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主要原因。设备作业人员不具备安全运行知识和技能,引发的事故占特种设备事故的比率较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关系着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节能,因此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是提高作业人员素质、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对此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切实履行好职责。
二、严格制度,加强管理
为严把考试质量关,切实保证作业人员掌握必备的安全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行统一化管理。
(一)全省统一考试
全省作业人员理论考试机考化。实行全省统一教材、统一题库、统一考试软件、统一评分标准、统一汇总统计,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考试工作。实施统一的计算机考试、审批、制证、查询,实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网络化管理。作业人员系统实现考试管理、题库管理、组卷管理、在线考试、模拟考试、证件打印、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考试管理系统具有随机组卷,自动限时计时,自动判卷评分,自动记录存档、统计、查询、汇总报表和建档存档等数据库管理功能。
(二)实行计划管理
各考试机构每年应向发证部门申报作业人员考试计划,经发证部门审定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每次理论考试前向发证部门进行在线申报,发证部门授权后方可进行理论知识考试。
(三)强化师资建设
1.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理论辅导老师及操作技能指导老师(以下称考评人员)的管理,实行考评人员备案聘任制度。综合考试机构每个作业种类至少配备2名专业考评人员(可兼职)。年度考试量5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4名专业考评人员。专业考评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实际工作经验和2年以上教学经历(含培训考试机构教学经历),且取得工程师或技师以上职称。专业考评人员须通过发证部门考察确认,通过确认的由考试机构聘用并在发证部门备案。各考试机构考评人员请于
2. 焊工考试机构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且取得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至少有2名以上(含2名)焊接操作技师, 1名II级以上(含II级)资格射线检测人员,当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时,还应有1名II级以上(含II级)资格的表面检测人员;焊工考试机构的主任(或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应为本单位正式人员,不得临时聘用或借用,焊工考试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必须经理论知识考试,焊接操作技能教师还应当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焊工考试机构中所有焊接操作技师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所列的所有项目,应能覆盖本焊工考试机构承接焊工考试的项目范围。
三、明确范围,规范程序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现将河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分级范围调整如下(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项目和发证范围)。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范围:
1.二级锅炉司炉G2中的电站锅炉、三级锅炉司炉G3、一级锅炉水质处理G4中的电站锅炉、二级锅炉水质处理G5;
2.电梯机械安装维修T1和电梯电气安装维修T2;
3.起重机械安装维修Q1和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Q2;
4.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和郑州铁路局所属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5.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二)省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范围:
省辖市范围内(不包括省直管试点县、市)省级发证范围以外的其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三)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范围:
省直管试点县(市)范围内省级发证范围以外的其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在省直管试点县(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未经省局指定前,直管试点县(市)内作业人员的考试工作可委托省辖市级或省级考试机构进行。
(四)考试机构确认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提出的新要求,考试机构要按照实现理论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实物化(模拟化)要求配置资源,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装备、师资等必备的条件和能力。综合考试机构基本条件详见国家质检总局质检特函〔2009〕100号《关于对四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试机构提出基本要求的函》。基于考试机构的基本要求变化较大,为提高考试水平,切实保证操作人员的能力,现对考试机构重新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省局将统一公布。未经确定公布的,将不得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各综合考试机构请于
四、切实履职,严肃纪律
各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一)考试机构职责
1.报送计划。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度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公布前需经相应发证部门审定。计划有调整的,至少提前1个月将变动情况告知发证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2.审查资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机构要把好考生资格审查关,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和各类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对报考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不得受理。在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意见”一栏,有用人单位的必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按要求签署意见。若申请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此栏则由负责培训的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
(2)“相关材料”一栏,申请人(签字)处必须本人签名,申请人必须按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申请人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无效)。对年龄和学历要求不符合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要求的不得受理考试。
3.组织考试。按照指定的考试范围在本机构的考试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考试,实现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考试实物化(模拟化)。
(1)每次理论考试前需向发证部门进行申报,发证部门授权后方可进行理论知识机考。实操考试原则上不得在实操考试基地以外进行,特殊情况仅限需要利用考生所在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实操考试的,应事先经过省局批准。不准超范围考试或委托其它机构进行考试,不准在考试机构所在地以外设立报考点和组织考试,确需在外设置考点的,需报发证部门批准。不准强制要求考生参加指定的培训。
(2)严肃纪律。参加考试人员应凭身份证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应对参考人员的身份进行确认,发现有替考行为的,应记录在案,3年内不再受理替考人和被替考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考生必须自主答题,监考人员应维持考场纪律,保证考试过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做好监考记录。
(3)接受监督:考试机构组织实施考试前,应提前1周告知发证部门,接受发证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4.申请办证。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时,提交以下资料:
(1)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申请函2份。申请函应有本期考试基本情况的简述,如考核时间地点、考核作业种类及项目、参加考核人数、考核合格人数等情况。申请函盖考试机构公章,附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
(2)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按期汇总,包含合格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作业种类、项目及代号、有效日期、聘用单位、理论和实操考试成绩、档案编号等信息,有资格审查人员签名,有理论和实操全体考评人员签名,有考试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名,盖考试机构公章。
(3)发证考生报名资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附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免冠2寸正面照片;
(4)考试资料。笔试考卷(实行机考前)、理论和实操考试时原始成绩记录(有考评人员签名)、考场记录(有监考人员签名);
(5)上传国家局公示网要求的电子资料。
以上资料发证部门审查批复完毕后,批复过的申请函和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发证部门留1份存档,其它资料退回考试机构。
5.管理考试档案。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考生档案并严格管理,考生档案要按期建立,档案保存至少4年。每期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证部门批复过的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申请函;
(2)发证人员情况汇总表,内容要求如前款所述;
(3)发证考生报名资料,内容要求如前款所述;
(4)考试资料,内容要求如前款所述。实行机考化的要有电子档案。
(二)发证审批
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部门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切实落实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制。只能受理本辖区内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申请,不准受理未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作业人员申请。
1.资料审查。各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发证前的资料审查。
2.发证审批。发证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作业人员发证分管人员、负责人和发证部门特种设备主管领导三级审批。
3.印章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处骑缝压发证部门钢印,钢印名称为“XX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证件专用章”。发证机构打印为“XX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4.档案管理。发证部门应对审批发证的情况按期建立档案,并建立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电子数据库,在发证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三)加强监管
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部门应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考试行为,提高考试工作质量,落实考试责任。
1.现场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部门有权对考试机构的全部工作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对考试试题、考试现场、考评结果、档案资料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监督抽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部门每年对所确定的考试机构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条件,重点检查考评人员的数量、水平及考试设备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考试工作的要求。管理体系,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相关制度是否符合实际工作需要,责任是否落实到人。考试质量,重点检查体系运转是否正常,责任人员是否到岗,考试档案是否齐全,考试管理是否严格有效等。
3.问题处理。若发现考试机构存在问题,考试过程有失严肃性和公正性,影响了考试工作的质量,或者考试机构已不具备条件,发证部门应根据情况责令整改或者暂停其考试工作。情节恶劣或超期不改的,应撤消或向确定考试机构的部门提出建议,撤消其考试资格。
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申请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项目和发证范围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