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2-11-20 09:57 来源:特种设备处

河南 省质 量技 监督局文件


豫质监特发[2006]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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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的若干意见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锅检院,焦作市锅检所: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2006年9月成都宣贯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申请项目分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注明是否包含带压密封);压力容器安装;压力容器维修(注明是否包含带压密封);压力容器维修(仅限带压密封);车用燃气气瓶安装。

  二、压力容器维修(不含带压密封)申请单位的条件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不含带压密封)单位的条件相同。

  三、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是专项许可,与其他行政许可互不包含。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许可是专项许可,与其他行政许可互不包含。

  四、除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外,不受理气瓶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

五、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欲从事超出制造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要另外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六、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

  七、制冷装置、空分系统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只能由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承担。非金属材料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只能由取得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承担。

  八、各种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只能由取得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承担。取得医用氧舱(非金属舱、婴儿舱除外)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种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

  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申请单位条件,按照《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的有关规定:应当具备至少5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资格的人员。有卡具制作条件。

  十、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活动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属于抢险行动,紧急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在抢险行动结束后尽快向施工现场所在地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书面告知。

  十一、属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六条、第七条情况的,在安装、改造、维修完成后要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

  十二、一般情况下,压力容器在改造、维修时,其冷作及焊接活动应在车间内进行。

  十三、申请单位若不具备独立完成RT、UT、MT(或PT)检测的人员条件,无热处理设备,无理化性能检测条件的,允许向外单位分包,但须持本意见第十六条5和6款要求的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备案。

  十四、接受分包项目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有合法经营分包项目的资质;

  2、有独立完成分包项目的资源条件。

  十五、改造维修质量管理体系控制系统可参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十七条设置。

安装质量管理体系控制系统和带压密封质量管理体系控制系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无损检测责任人必须具有RT(或UT)中级以上(含中级)资质。

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是申请单位管理层成员。

  十六、对《规则》第十条(五)款的要求如下:

  1、工程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或工作证);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电工、起重工的资质证书;

  2、质量管理体系人员任命文件。质量管理体系各控制系统责任人一般不得相互兼职;

  3、质量保证工程师的行政职务任命文件;

  4、质量管理体系全体人员(包括质量保证工程师)是申请单位的合法在职员工的证明文件;

  5、对接受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性能检测分包项目的单位的单位资质、人员资质、设备状况、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的评价报告及其相应的证明文件;

  6、分包协议书;

  7、射线透照场地使用许可文件;

  8、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十七、已经被受理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申请单位可以凭受理文件接受各1项与被受理项目一致的工程作为受检工程。对受检工程要求如下:

  1、压力容器安装受检工程中,单台容器的设计长度不少于7米或单台容器的理论重量不少于5吨;

  2、压力容器改造或维修受检工程至少包括焊接、RT或UT检测、热处理等过程;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评审时不强求受检工程。但必须对其质量保证能力、资源条件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预案进行评审。以前有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经历的,要对工程进行回访。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受检工程可以合并在同一台容器,但必须同时满足本条1、2款要求。

  十八、《规则》第十九条(一)、(三)款中的“当地技术监督部门”为施工现场所在地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款中的“监检机构” 为施工现场所在地的经过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

  十九、申请单位对评审机构所做的评审结论有异议时,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与评审组长共同封存评审组审阅过的全部资料及有关物品,提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仲裁。

  二十、在使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或整体组焊的活动是压力容器制造,必须由取得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承担。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监察按照《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我省境外单位在我省境内进行压力容器现场组焊、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时,欲将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性能检测分包给我省境内的单位的,必须在工程开始前持本意见第十六条5和6款要求的材料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备案(持A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除外)。接受分包项目的单位必须符合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要求。

  二十二、监督检验机构及监督检验人员应主动向被监督检验单位出示单位资质证书及人员资质证书。

  二十三、更换罐车底盘要按照《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河南省压力容器安装、修理和技术改造安全管理规定》(豫质监锅发[2001]253号文件颁发)即行废止。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